控状指出,她在2011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间,在社会发展合资企业合作社,使用日期2011年11月11日的伪造医药收据,作为就医用途。
被告因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471条文。一旦罪名,可被判监禁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为来自反贪会的万阿莫副检察司;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此案法官莫纳斯尔允许被告以3000令吉保释金以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法官也择定于今年12月11日审理此案。
另一方面,在森美兰,被告莫哈末诺拉芬迪(26岁)则是一家网络资源供应公司的业主。
控状指被告于去年2月,在其位于仁保县的办公室内,滥用总值3万4170令吉的公司支票,来缴付总数1万2940令吉的交易。
可判监10年
他因而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不超过10年、罚款和鞭打。
此案主控官为来自反贪会的诺迪亚纳副检察司,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此案法官拿督贾吉星允准被告以一万令吉保释金以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法官也择定此案在今年12月12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