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被告林松明(译音,销售员)及次被告甄慧(译音,娱乐场所职员),原被控一项贩毒罪与3项拥毒罪,不过高庭于今年6月16日,基于控方无充足证据显示他们贩毒,而将贩毒改为拥毒罪。虽然他们逃过死罪,不过依然否认拥毒指控,并随后出庭自辩。
承审的高庭法官拿督扎马尼指出,两被告辩称饼干盒的毒品非他们所拥有,反之是一名与他们同租房子,名叫“阿荣”的男子在事发前4个月,从外所带回来的。
他说,两被告否认藏有毒品的饼干盒是藏在屋内客厅的一个沙发下,并称饼干盒本来就放在屋外的花盆内。对此说法扎马尼表示不认同,他根据控方第10名证人即查案官的证词,指屋外的一扇拉门已经生锈不能开启,因此要如何取得藏在花瓶内的饼干盒呢?
他表示,辩方传召另一名证人名为“桑尼”的男子,对方出庭供证指和弟弟“阿荣”,一起与男女被告同租一间房子,惟事发时他们已出外,只有男女被告在屋内。
扎马尼强调,控方举证时并未提及“阿荣”与“桑尼”这两名人物,反之在被告自辩时才被挑起,对此他认为辩方证词是事后捏造且无法被信任。
男被告鞭笞13下
基于辩方无法成功挑起控方证据疑点下,扎马尼宣判他们的4项拥毒罪名成立,并在主控官西蒂法蒂玛副检察司陈词,以及两被告代表律师的求情下,宣判两被告被判监入狱18年、5年、5年,以及3年。至于男被告则另加13下鞭笞,两人刑期从被捕日2012年10月13日算起,同期执行。
根据首项修改控状显示,两被告于去年10月13日晚上9时15分,在槟城丹绒道光白云山胡椒园一间屋子,拥有60.9克MDMA(俗称摇头丸),触犯1952危险毒品法令第39A(2)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至少5年与最高30年,另加10下鞭笞。
原本控状显示他们于同时同地贩运上述毒品,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也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者,唯一的刑罚是强制死刑。
次项至第4项控状显示,他们于同时同地,拥有106.77克K他命、0.04克一粒眠,以及5.12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触犯同一法令第12(2)条文,以及12(3)条文,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两名被告是在警方接获情报后,突袭住家时被逮捕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