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上诉庭没有理由干预地庭的判决,事实上,被告在犯案时是一名教师,而受害者是他的学生。
同时,劳勿斯也基于被告犯下严重的罪行,而拒绝了被告减刑的要求。
承审这项上诉案的另两名法官是拿督莫哈末阿里夫及拿督东姑麦蒙。
根据控状,被告于2011年5月5日下午3时30分,在彭亨而连突县某中学的教师宿舍内强奸女学生。
地庭于去年3月19日判处被告罪名成立,坐牢15年兼鞭笞4下。
高庭也在9月1 7日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地庭原判。上诉庭是被告最后的上诉途径。
根据案情称,被告已婚,事发时,他的妻子正在吉打州,家中没有其他人。受害者为一名初中四女学生,与嫌犯来自同一间学校。
事发前,被告致电到受害女生家里,要求家长让该名女生到他家中为学校的艺术俱乐部做一些工作。受害者母亲一开始拒绝,但被告游说其他学生也会参与,并叫另一名同学到女生的家接送。
不料,该名同学离去后,教师便原形毕露,强行抱住女生,然后强奸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