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高庭维持被告须面对16下鞭笞。现年42岁的被告莫哈末凯里是于今年3月26日,因触犯上述控状,遭地庭判决罪成及监禁15年及鞭笞16下。
此案副检察司侯美玲因不满判决,将此案带上高庭上诉,希望高庭考量案件的严重,给予被告严厉的判决。
怡保第六高庭法官诺蒂宣读判词指出,法庭在斟酌整个案情及查阅被告过去的犯罪记录后,显示被告并没有真心悔改,加上被告犯下人神共愤奸污罪,是一名危险及具威胁公众安全的人。被告须完成现有另一宗强奸案的刑期后,于2016年开始服刑45年的监禁。
保释期间再犯罪
诺蒂指出,法庭无法把这种有对公众安全带有威胁的人释放,在没办法之下,必须让被告在监狱反省。虽被告求情希望获得第2次的机会,但记录显示,被告之前因破门入窃复强奸遭逮捕之后,在保释期间,又再度犯下同样的罪行。
她认为,被告对3名受害者所犯下的错误,其中被强奸的2人,一生就此被毁。在衡量受害者的利益下,法庭认为被告应该在牢内为所犯错误省思。
她说,高庭认为地庭早前未能全面考虑到被告的错误是项严重罪行,包括检讨被告的犯罪记录,以致地庭栽决是“过于轻判”。
被告面对5项控状如下:
首个控状指他在2010年8月7日清早6时40分至7时15分,在怡保花园东区一住家奸污一名当时年仅17岁华裔少女,抵触刑事法典第376(强奸)条文。在此条文下罪成,可被判处不少过5年或不超过2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次项控状指他在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使用菜刀抢劫华裔少女的手机、数码光碟机及现款500令吉,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92及397条文(抢劫及企图致死或重伤)。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必须判处最高10年监禁,另可加上罚款。如果该项抢劫是在天黑之后或天亮之前发生,则可监禁14年并可另加罚款及鞭笞。
第3项控状指被告在上述日期、时间,在怡保花园东区一住家奸污一名当时年仅18岁华裔少女,抵触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强奸)。
第4项控状指被告在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使用菜刀抢劫华裔女子的手机及现款40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392/397条文。
第5项控状指被告在上述日期、时间,在怡保花园东区一住家,使用菜刀抢劫华裔女子的手机及现款,抵触刑事法典第392/397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