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15日讯)马来西亚究竟是世俗国家,还是伊斯兰国家?
面对这道看似只能“二选一”的问题,马来西亚南京大学校友会法律顾问兼律师林武灿认为,若只用“是”或“不是”回答,反而难以理解马来西亚独特的国家制度与社会脉络。
他指出,马来西亚既不是照搬西方模式的世俗国家,也不是由宗教教义全面主导国家治理的宗教国家,而是在自身历史、殖民经验、族群多元及宪政发展下,逐步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马来西亚式世俗主义”。
他说,理解这个问题,不能只看“伊斯兰”3个字,也不能单从西方世俗主义框架套入马来西亚,而应从国家的历史形成过程看起。
林武灿也是前槟州议员、南京大学文学硕士。他日前在该会“每月一讲”线上讲座,主讲《大马世俗主义──从传统走进日常生活》时这么指出;讲座由该会会长瞿美清主持。
世俗主义不等于反宗教
他强调,世俗主义并不等于反宗教,重点在于公共事务由什么原则治理。
“世俗主义所要处理的,是公共事务由什么原则来治理。”
他解释,在多元社会中,公共政策、法律及国家机构应以宪法、法律及公共利益为依据,而不是由单一宗教教义决定所有人的生活。
因此,世俗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让不同信仰者,甚至没有宗教信仰者,都能在同一公共空间中生活。
他指出,法国、英国及美国的世俗制度各有不同历史背景,不能直接套用到马来西亚。
例如,法国的政教关系深受大革命后政教分离传统影响;英国则保留国教制度,国王加冕须由英国圣公会主持;美国的宗教自由与政教关系,同样是在自身宪政历史下形成。
“马来西亚的情况不一样。”
他说,马来西亚一方面由宪法保障宗教自由,另一方面又赋予伊斯兰特殊的宪法地位;同时,伊斯兰事务在宪政架构下主要属于州的管辖范围。
因此,若单纯以“世俗国”或“伊斯兰国”其中一个标签概括马来西亚,容易忽略这套制度背后的历史脉络。
林武灿指出,马来西亚今天的多元社会,也不是独立后才突然形成。
从早期贸易、人口流动,到殖民时期的移民与经济发展,马来半岛逐渐形成马来人、华人、印度人及原住民族群共同生活的社会,不同族群也发展出各自的语言、教育、文化及宗教传统。
他以华文教育为例指出,早期华社在缺乏完整公共教育资源的情况下,透过社会力量筹办学校,逐步形成华文教育传统。
“所以,马来西亚的多元,不是后来才加进来的,而是国家形成过程的一部分。”
他认为,正因社会本身已经如此多元,国家制度也必须处理不同宗教、文化及法律传统如何共存的问题。
多元是丰富的文化资产
谈到马来半岛历史,林武灿指出,不能只从马六甲王朝开始理解马来西亚的政治与宗教发展。
他提到,马来半岛早期最早成立的王朝并非马六甲,而是吉打。早期吉打统治者信奉印度教与佛教融合的信仰体系,后来随著与阿拉伯商人的贸易及接触,统治阶层逐渐接触并接纳伊斯兰教。当一国之君改信新的宗教时,子民也随之跟从。
随著海上贸易发展,伊斯兰逐步在马来半岛扩展影响,不仅成为宗教,也逐渐深入马来社会的文化、家庭、价值观、习俗及政治结构。
而马来传统社会本身又与王权、习俗及宗教紧密相连,这些因素后来都成为理解马来西亚政治与宪政制度的重要背景。
殖民时期则进一步加入另一套制度。
林武灿说,英国殖民统治带来现代行政制度及普通法,使马来半岛逐渐形成民事法律制度与伊斯兰事务并存的格局。
这种历史发展,也成为马来西亚独立后民事法律与伊斯兰法律并存的重要背景。
他也指出,基督教等其他宗教在殖民及人口流动过程中逐渐扎根,与伊斯兰、佛教及印度教等共同构成马来西亚多元宗教面貌。
“大马多姿多彩的多元不是累赘,而是一种丰富的文化资产。”
宗教不可凌驾法律制度
林武灿强调,理解马来西亚的世俗主义,关键并不是问“宗教有没有进入公共领域”,而是要问:宗教在公共制度中的位置,以及它受到什么法律约束。
他指出,伊斯兰对马来社会具有深厚影响,但这并不意味著伊斯兰教法可以取代国家宪法,或凌驾于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上。
他以伊斯兰党长期推动的断肢法为例指出,即使涉及伊斯兰事务,州政府的立法仍必须符合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权限与界线,不能以伊斯兰法取代全国适用的刑事法制度。
他说,伊斯兰法在婚姻、皈依伊斯兰或脱离伊斯兰等事项上具有其作用,但对非穆斯林并不适用;我国刑事制度则主要依据《刑事法典》及《刑事程序法典》等联邦法律。
“这正是马来西亚与典型宗教国家之间的重要区别。”
林武灿也回顾独立前的宪制历史。
他指出,二战后英国提出马来亚联邦计划,试图集中行政权力、削弱州权和马来统治者地位,引发马来社会强烈反弹。马来统治者率先表达不满,随后巫统也顺势崛起,高举捍卫皇权、保护苏丹作为各州伊斯兰教领袖地位的旗帜。
他说,这段历史对后来独立宪法的形成影响深远。英国交出政权时,我国宪法便明文规定:各州苏丹或统治者,才是各自州属伊斯兰事务的最高领袖。
因此,我国国家元首并不是全国最高伊斯兰教领袖。国家元首主要作为联邦直辖区,以及没有苏丹的州属之伊斯兰教领袖。
这种安排,正是马来西亚联邦制度与君主制度交织下形成的特殊宪政结构。
不能只看历史 更要回到宪法
林武灿指出,在1957年8月31日正式独立之前,马来亚已经有一系列具有宪制性质的法律文件,这些都值得后人挖掘研究。
他说,英国殖民政府在殖民统治期间,始终没有夺走苏丹在马来习俗与伊斯兰宗教方面的地位,反而主要把行政及经济力量集中于殖民治理及橡胶、锡矿等经济利益。
从传统马来社会、伊斯兰发展,到英国殖民时期引入的普通法及现代行政制度,再到1957年独立,马来西亚最终形成的是一套多种传统交织的宪政体制。
1957年独立后,联邦宪法进一步把宗教、君主制、联邦制及法律制度等不同传统纳入同一套宪政框架,也奠定了马来西亚既有宗教元素、又受宪法与法律规范的特殊制度格局。
宪法第3条规定,伊斯兰是联邦宗教,同时保障其他宗教在和平与和谐状态下实践。与此同时,伊斯兰教,主要体现于官方仪式层面,例如国会开幕典礼等国家级重大庆典。
因此,要回答马来西亚究竟是世俗国家还是伊斯兰国家,不能只看历史,更要回到宪法:伊斯兰的地位如何界定、宗教自由如何保障,以及联邦与州的权力如何划分。
而这些问题,正是理解马来西亚“世俗主义”最不能回避的宪政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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