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4日讯)由扎卡利亚•依斯迈(Zakaria Ismail)领导的七位渔民,连同马来西亚自然之友(SAM)和生态与气候网络(JEDI),针对槟岛南部填海计划,向槟城高等法庭提出司法审查,并获得槟高庭在2月5日批准申请。
双溪峇都渔民组组长扎卡利亚、马来西亚自然之友秘书玛葛斯瓦里及生态与气候网络主席邱思妮等发表联合文告指出,在2023年12月29日,由扎卡利亚•依斯迈(Zakaria Ismail)领导的七位渔民,连同马来西亚自然之友(SAM)和生态与气候网络(JEDI),向槟城高等法庭提出司法审查的诉讼,挑战槟州城市与乡村规划局主任于2023年8月21日批准的槟岛南部填海计划的做法。
九位原告将槟州城市与乡村计划主任(PLANMalaysia)任列为第一被告,槟州规划委员会是第二被告,槟州政府是第三被告,及SRS财团有限公司是第四被告。
第一诉讼人为扎卡利亚,其代表自己及其他因该填海计划遭受不利影响的居住在槟岛的、或在槟岛浅海捕鱼的渔民,提出这项诉讼。
槟城高等法庭在2024年2月5日批准了司法审查的诉讼申请。
在这次司法审查诉讼申请中,起诉人提出了包括以下的要求:
(a) 要求法庭宣判PLANMalaysia于2023年8月21日给予该计划的批准无效与作废,因为这违反了《1976年城市与乡村计划法令》的条文。
(b) 请求法院下令撤销给予槟州政府开始动工槟岛南部填海计划的批准决定。
(c) 要求法院下令槟州政府与SRS财团立刻修复所有、以及任何因动工或已完成的槟岛南部填海、或造岛A工程所造成的破坏,而且必须修复到填海工程前的原样。
(d) 要求法庭下令被告赔偿原告和原告所代表的渔民的收入损失,金额由法庭评估。除了以上要求,起诉人还要求法庭下令:槟岛南部填海计划的批准,以及所有相关程序和填海工作都必须暂停,等待此案和有关费用的最终判决。这个计划的影响是此案的渔民已看到和感觉到的。
法庭将在所订的2024年2月19日进行案件管理时,订下要求暂停填海计划的听审日期。
以下是要求司法审核的理由(注1)要点:
(a) 被告未遵守《1976年城市与乡村计划法令》的许多条文,包括:
(i) 在批准槟州计划委员会(Penang SPC)的《2030年结构计划草案》(DSP 2030)之前谘询国家土地使用规划理事会(NPPC);与
(ii) 在槟州政府提交申请批准计划时谘询NPPC。
(b) 被告犯下了严重的法律上的错误:当槟岛南部填海计划大蓝图,根据《1976年城市与乡村计划法令》呈交NPPC提供建议和指示之时,DSP 2030还未生效。当时生效的是《2020年结构计划》,而这个结构计划是没在相关地区规划这个南部填海计划的。
(c) 被告未进行修改或修订《2030年槟城结构计划》,反映填海计划将由造三岛缩小到造一个岛这个变化,这剥夺了原告提供反馈和反对的机会,这个权利是《1976年城市与乡村规划法令》里规定的。
(d) 在槟州PLANMalaysia批准槟岛南部填海计划时,对该计划还没有完整的环境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因为在《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下,环评程序包含了依法上诉权利条款,但在这项法令下成立的上诉局却拖延或不行动,使上诉权利未被充分使用。 (注2)
(e) 填海计划的许多不利环境与社会的影响,以及对相关地区渔民生计的破坏是无法恢复的。环境局总监在批准环评报告,PLANMalaysia在批准该计划时,都没充分考虑,或根本没考虑这些破坏和影响。
马来西亚自然之友(SAM)秘书玛葛斯瓦里
生态与气候网络(JEDI)主席邱思妮
双溪峇都(Sg Batu)渔民组组长扎卡利亚•依斯迈
直落登坡亚(Teluk Tempoyak)渔民组Ibrahim bin Che Rose
双溪峇都渔民组 Azhar bin Najamudin
双溪峇都渔民组 Mohd Ismail bin Ahmad
双溪峇都渔民组 Mohd Shahril bin Rosl
双溪峇都渔民组 Omar bin Hassan
双溪峇都渔民组 Ramdzan bin Ish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