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1日讯)槟城消费人协会极力反对农业部为加入《1991品种保护公约》,包括修改《2004新品种法令》的举动。
该会主席莫希丁阿都卡迪发文告指出,《1991品种保护公约》对农民权益和农业生物多样化的影响。
“这一国际公约原旨在保护商业性育种者权益,是特别设计给非常依赖商业性育种者种子的国家使用的,并不适合马来西亚。”
他指出,根据最新调查报告,该公约的严格标准排斥了本土品种和农民所使用的混杂与可变化品种在受保护范围之外。这限制了农民的种子选择和创新,对农业生物多样性造成潜在威胁。
“马来西亚农民从各种源头获取种子,包括政府机构、私人界以及朋友和家人。”
“他们通过传统知识选种、保留和储存种子,维护著本土遗传资源的多样性。然而,该公约的规定将严重限制农民自由留种、使用和交换自由种及繁殖材料的权利。”
他表示,目前,我国已为了平衡在国家农业制度内营运的不同利益各方制定了《2004年保护植物新品种法令》,同时也反映马来西亚在各种国际性条约下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如《国际粮农植物遗传资源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
“但是,该公约排斥了以原产地作为给予植物品种保护的条件。这违反了马来西亚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下的义务,也变相鼓励了生物盗窃。”
因此,他指出,第三世界网络与公益性植物育种协会(APNREBES)联合出版了一份报告,《1991品种保护公约》对马来西亚农民、农业和种子领域的潜在影响》。他们作了许多实地调查,并访问了很多本地农民和相关领域者。
“根据调查报告,在200位的马来西亚半岛稻农中,就有76.8%使用的种子是受保护的品种,33.50%农民会自留稻种,后自用、分享或售卖。几乎99%受访者都反对限制交换和售卖种子”
“2022年10月,我国突然批准批准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就使人担心,因为这协定规定马来西亚在4年内加入《1991品种保护公约》。”
不过,他表示,有的国家即使受贸易协定要求也没参加《1991品种保护公约》,因为这对国家的农业制度有潜在的不利影响,以及公众的反对。
此外,他也表示,联合国报告的独立专家也强烈反对用贸易协定把《1991品种保护公约》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
因此,他希望,政府能强硬拒绝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