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3日讯)餐厅与家庭卡拉OK中心使用无版权歌曲作为商业用途,遭槟州贸消局上门取缔,遭充公价值14万令吉影像器材。
槟州贸消局主任立祖安今日发表文告指出,在3月22日(周二)下午4时左右,槟州贸消费局执法单位,偕同马来西亚唱片业协会代表,根据版权拥有者代表的投报,对威中柔府的汽车城及Icon City的餐厅及家庭卡拉OK中心展开行动。
他说,检查后发现,该2间店铺的卡拉OK伴唱机内,使用无版权歌曲,以作为商业用途。因此贸消局在行动中共充公2架卡拉OK伴唱机、2架扩音机(Amplifier)、4个喇叭及6个麦克风,总价值14万令吉,以作为调查。
他续说,以上案件违反1987年版权法令,一旦罪成,每个无版权项目可被判罚最低2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若重犯者,每个无版权项目,可被判罚最低4000令吉至最高4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他促请,任何人若想使用有版权项目以作为商业用途,促请该人士向相关版权拥有者做出申请。若没有申请使用版权,该人士将遭到严厉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