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9日讯)涉嫌6项贿赂控罪的霹雳州秘书署前文化部门官员,今日承认其中两项总值2万5500令吉的控罪,每项控状被罚款2万令吉,其馀4项控状获控方撤回。
被告赫曼(46岁)是于去年7月及8月期间,在刑事法典第165(公职人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条文下,面对6项控罪,即是在担任霹雳州秘书署舞蹈文化组官员期间,收取总额25万7600令吉的贿款。
辩方律师凯里阿兹瓦于今年2月1日向法庭提出认罪协议,怡保反贪法庭法官英德拉内鲁过后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2C条文,与代表律师及主控官展开商讨,3方最终同意接受被告的协议认罪。
有关协议为被告只对其中两项控状,即收取7500令吉及1万8000令吉的贿赂金表示认罪;法官因此在今日宣判被告每项控罪罚款2万令吉,合共4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每项罪状8个月的监禁取代。
至于其他的4项控状,则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条文下被撤回。
至于被告遭执法人员查封的洗衣店及充公的金饰,法官则指示被告支付4万5000令吉予大马政府,以索回相关资产及财物。
案情显示,被告是在2018年担任霹雳州秘书署的舞蹈文化组官员期间,滥用身为霹雳州第19届马运会的代理职权,先后在不同地点及时间涉及收取总额25万7600令吉的贿款。
被告随后在2020年7月17日及8月13日被控上法庭,面对6项收取贿款罪名,惟被告当时对所有控状皆否认有罪;经过审讯后,怡保反贪法庭原定在今年2月1日进行裁决。
基于被告的代表律师当时向法庭提出协议认罪的申请,法庭才将案件展延至今日下判。
被告面对6项控状,首项控状指他于2018年11月15日,在知道涉及对方公务的情况下,收取莫哈末祖基比里7500令吉的贿金;第二项控状指他于2019年2月14日,在知道涉及对方公务的情况下,收取拉惹凯里依山6万8600令吉贿金;第三项控状指他于2019年2月18日,在知道涉及对方公务的情况下,收取拉惹凯里依山7万3500令吉的贿金;第四项控状指他于2018年11月21日,在知道涉及对方公务的情况下,收取再纳5万令吉的贿金;第五项控状指他于2019年2月1日,在知道涉及对方公务的情况下,收取再纳4万令吉的贿金;第六项控状指他于2018年11月18日,在知道涉及对方公务的情况下,收取莫哈末费督拉1万8000令吉贿金。
这宗案件的副检察司是努鲁华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