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0日讯)随著卫生部上个月宣布,将禁售700毫升以下瓶装烈酒的禁令展延明年5月才生效,霹雳州商家若在10月16日后接获卫生局对相关禁令的罚单,可向当局提出上诉。
霹州行政议员西华尼申表示,卫生部已通过修改1985年食品条规,设立第386A进行管制混合性烈酒(compounded hard liquor)的新条规,并于今年10月16日开始执行。
他说,霹州卫生局因此在10月16日起展开执法行动,迄今共检查33间烈酒零售商店及2家烈酒生产厂,并向其中2名业者发出罚单,罚款总额高达6000令吉。
他披露,2个违规通告都是违反售卖700毫升以下瓶装烈酒的禁令,不过,由于卫生部已宣布展延禁令至明年,所以上述2名被开罚单的业者,可以向州卫生局上诉。
没危害健康标示
掌管霹州卫生事务的西华尼申是周一联同卫生局官员到怡保旧街场一间24小时便利店进行酒精饮品检查后,在记者会上如是指出。出席者包括霹州卫生局副局长(食品安全及品质组)阿菲达及副局长(公共卫生)林惠美等人。
他透露,霹州卫生局从10月16日迄今,共抽样检查1 1个烈酒样本,并已送往化验局检验,惟化验报告至今尚未出炉。而今日检查行动,没有发现便利店违规。
他说,大部分零售商都有售卖少于700毫升瓶装的烈酒,一旦到了明年5月,政府将一律禁售少于700毫升瓶装烈酒。
他表示,1985年食品条规第361条也规定业者须在卖酒的厨柜或架子及所有酒瓶,展示“喝酒危害健康”的告示及标签,及在柜台展示“不得售酒给学生、21岁以下者及穆斯林”告示。
不过,他说,当局发现零售商的酒精饮品并没“喝酒危害健康”的标示,大部分商家在被取缔后都以生产商来货后就出售,没注意标示为借口。
“商家可能是无辜,因为他们都是直接从生产厂购入,然后再卖出,但是他们还是要注意政府的条规,生产商及零售商都有责任,建议他们向卫生局了解最新的指南。”
根据1985年食品条规第361及第386A条,违规者一旦被判罪成,可被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监禁最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