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6日讯)丹绒区国会议员黄伟益指出,公寓楼下保留给非伊斯兰教膜拜场所的单位,即使无人使用也不能作为其他用途,否则槟岛市政厅有权采取行动。
他今日与遭逼迁的馨园盂兰胜会理事会及馨园共管机构成员们一同召开记者会时表示,根据正常作业程序,发展商兴建公寓单位后,必须保留地段或单位,供非伊斯兰教膜拜场所用途,同时该保留地必须移交给地方政府。
“发展商虽可申请无需移交有关地段予地方政府,但这些保留地或单位仍需用作非伊斯兰教膜拜场所用途,即使这些单位空置无人使用,也不能将之转换成其他用途。”
盂兰会理事遭逼迁
他说,在馨园公寓楼下一个约2000平方公尺的单位,在发展商兴建公寓时将其保留为非伊斯兰教膜拜场所保留单位,而发展商没有移交给槟岛市政厅,因此该单位的地契属于发展商所有。
他说,该宗教膜拜场所保留单位的部分,在3年前由馨园公寓盂兰胜会所使用,其他则由发展商使用当成储藏室。
不过,约两年前,发展商开始驱赶馨园盂兰胜会离开该处,惟因后者不愿意搬迁,因此发展商将其告上法庭,法庭以馨园盂兰胜会没有获得发展商及馨园共管机构的批准下使用该单位为由,宣判发展商胜利,下令馨园盂兰胜会必须搬离。
他说,盂兰胜会理事会已就该判决上诉,惟还未申请获得暂缓令,随时会被要求搬迁。
他也说,根据他的查询,发展商向土地局申请分层地契时,将非伊斯兰教膜拜场所保留单位申报成194面积单位,其实该单位为宗教膜拜场所保留单位,只需要申报为一个面积单位,因此他质疑发展商另有其他用意。
他补充,针对发展商将宗教膜拜场所保留单位作为储藏室,槟岛市政厅规划部门可以援引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对付发展商。
拟策强制发展商分割土地
丹绒区国会议员黄伟益说,他发现发展商将非伊斯兰教膜拜场所保留地以公寓单位来取代,已成为一种趋势,这主要能让发展商节省土地,无需另分割土地作为保留地。
他说,他曾经向槟州房屋事务委员会主席佳日星提出此问题,希望槟州政府拟定政策,规定发展商必须从发展计划中分割出土地,移交给槟岛市政厅以充作非伊斯兰教膜拜场所保留地。
他解释,虽然非伊斯兰教膜拜场所保留单位,仍然由槟岛市政厅管理,发展商或公寓管理机构无权干涉,但公寓都有围墙,发展商或公寓管理机构可阻止外人进入公寓范围,或以禁止在公寓范围内搭建帐篷为由,给予诸多刁难。
此外,馨园共管机构主席王德明表示,早期的馨园共管机构成员也是馨园盂兰胜会理事成员,在盂兰胜会的会议上,共管机构成员们答应让盂兰胜会使用该保留单位设置会所。
他说,馨园盂兰胜会与馨园公寓共管机构间没有签署正式的协议书,因此才会发生以上问题。公寓共管机构在5月29日改选后,全面更换面孔,如今的共管机构成员全面支持馨园盂兰胜会,继续留在原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