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7日讯)2名隶属霹州警察总部商业罪案调查组的警务人员,因索取及收取1万5000令吉贿赂金等的两项罪名成立,于周一遭怡保反贪污法庭下判每项罪名各坐牢4年及罚款7万5000令吉。
换言之,2名被告在2项罪名成立下,共需要坐牢8年及罚款15万令吉,惟2名被告代表律师向法庭申请暂缓执行令,获得法官允准暂缓执行监禁,直到上诉庭有判决为止。
但法官拒绝暂缓执行罚款的申请,因此被告2人必须缴付各15万令吉的罚款,或以坐牢20个月代替。2名被告分别是现年36岁的助理警监吴瑞吉,与29岁的巡长莫哈末沙菲克,2人皆隶属霹州警察总部商业罪案调查组,并于2013年10月23日被捕。
此案承审法官是玛蒂哈,2名主控官为哈菲兹及副检察司布尼斯华兰,至于第一被告吴瑞吉的辩护律师为哈苏,以及第2被告莫哈末沙菲克的代表律师为阿吉星。
索讨1.5万“放人”
首控状指两人于2011年3月30日晚上10时至11时,在双溪森南警察商业罪案调查组,向江文兴及梁雪丽夫妇索讨1万5000令吉,作为释放涉嫌刑事罪的江氏夫妇及取回部分被充公金饰的条件,继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至于,第2控状则指2名被告在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向梁雪丽收取1万5000令吉的贿款,作为释放江氏夫妇和取回部分被充公金饰的条件,并在相同法令面控和定罪。在上述法令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不少过贿金数目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