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总检察署已对赵明福家属提出司法审查,要求警方对赵明福死亡案件展开调查的申请,表示反对。
这项司法审查申请由死者赵明福的胞兄赵明基,以及其父亲赵亮辉及母亲张秀花共同提出。
申请人将全国警察总长、刑事调查部总监、大马皇家警察、总检察长以及大马政府,分别列为第一至第五答辩人。
代表所有答辩人的联邦律师莫哈末沙拉胡丁指出,申请人未能依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他在向高庭法官诺莉扎面陈词时表示,死者家属于4月17日提交的申请,不符合《2012年法庭规则》第53项第3(6)条文所规定的三个月时限。
他补充,死者家属早在2019年6月28日就已获悉,警方将此案归类为《刑事法典》第342条文(非法囚禁)项下展开调查,而非该法第302条文(谋杀)或第304条文(误杀)。
他指出,这一点从该家属的前任代理律师事务所Karpal Singh & Co于2019年6月28日致总检察署的一封信函中便可得到印证,相关信函指当时调查分类与上诉庭于2014年的裁决结果有所出入
“此举旨在挑战有关当局的不作为,申请人寻求的是迫使当局采取相应行动是强制令,因此,法定的申请时限应从申请理由首次产生之日起算,而非从申请人获知相关决定之日起算。”
沙拉胡丁主张,鉴于该家属在2019年6月28日时已了解相关情况,三个月的申请期限应于2019年9月29日届满。
他指出,该申请直到今年4月17日才提交,这意味著延误约6年6个月。
“该家属声称他们直到1月20日收到雪州总警长的一封信函后,才明确获悉调查分类,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此事早在更早之前就已经被提出。”
他指出,仅以“公共利益”及“调查文件有保存且不会对都答辩人造成偏见”说法,都不足以成为延误提出申请的充分正当理由。
他补充,根据《2012年法庭规则》第53项第3(7)条文,申请人若要寻求延长申请时限,必须提出充分且令人信服的理由。
不过,家属代表律师林伟捷指出,申请人是在收到雪州总警长于1月20日发出的一封信函后,才明确意识到警方并未根据《刑事法典》第302条或第304条展开调查。
他表示,有鉴于此,4月17日提交的申请并未超出从该日期起算的三个月期限。
高庭法官诺莉扎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将针对总检察署就此次司法审查申请所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定于11月17日作出裁决。
根据申请,申请人请求法庭宣告所有答辩人均负有法律义务,针对2009年7月16日的赵明福命案,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及第304条文展开调查。
他们也请求法庭发出强制令,指示答辩人在该命令下达之日起120天内完成调查。
2024年11月21日,高庭在批准死者父母所提交的司法审查申请后,下令大马皇家警察在六个月内完成对赵明福命案的调查。
然而,2025年5月20日,雪州警察总部刑事调查组透过信函告知家属的前任律师,警方正援引《刑事法典》第342条文(非法囚禁)对此案展开调查。
信中进一步指出,总检察署已决定此案列为“无进一步行动”(NFA)。
赵明福生前担任斯里肯邦安州议员欧阳捍华的政治秘书。
2009年7月16日,被发现卧尸在莎阿南玛莎兰大厦5楼露台,他在事发前被带到位于大厦14楼的雪州反贪会办公室录供。
2011年1月5日,莎阿南验尸庭裁定,明福的死亡既非自杀,也非他杀,且无第三人介入
然而,2011年7月21日,调查此案的皇家调查委员会认定,其死因为自杀所致。
2014年9月5日,上诉庭推翻先前“存疑判决”(Open Verdict),裁定明福的死亡是由一名或多名不明人士所实施的非法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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