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联邦法院择定于12月16日,聆审森美兰州10名前行政议员提出的法律申请,以挑战森州最高统治者上个月撤销他们行政议员职务的决定。
代表10名前行政议员的律师拿督威拉莫哈末哈法里占,以及代表森州政府的律师玛丽莎,今日在法庭副主簿阿扎拉奥妮进行案件管理后,证实上述聆审日期。
这10名行政议员分别是利民济州议员苏海米占、巴弄州议员拿督慕斯达法纳谷、双溪镭州议员拿督莫哈末拉兹、真纳州议员萧康骏、冷京州议员拿督莫哈末阿斯纳、拉务州议员西蒂诺乌麦拉、宁宜州议员拿督莫哈末法依扎、真逢州议员拿督再夫巴哈里、斯汀州议员莫哈末法鲁兹、以及小甘密州议员拿督拉扎里阿布沙玛。
他们于本月14日入禀动议通知书,并将森州政府秘书及森州政府列为答辩人。
根据有关动议通知书,10人要求联邦法院针对《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相关条文的效力及诠释,裁定3项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源自他们早前向芙蓉高庭入禀的原诉传票。
他们此前已于本月5日,向芙蓉高庭入禀诉讼,挑战撤销他们森州行政议员任命的宪报公告是否合法有效。
其中一项法律问题是,根据森州宪法第38(5)条文,并结合第38(2)、38(3)、38(4)、40(1)、40(1A)及40(2)条文诠释,森州最高统治者是否有权在未获州务大臣建议的情况下,撤销行政议员的任命。
倘若法院认定森州最高统治者并无这项权力,10人则要求法院进一步裁定,于9月24日颁布宪报的撤职决定,是否符合森州宪法,以及有关决定是否无效,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另一项法律问题则涉及森州宪法第38(5)条文与第28(1)条文的联合诠释。
即宪法中所指的“统治者”(Raja Pemerintah),是否意味著森州最高统治者(Yang Dipertuan Besar)有权自行行使酌情权,在无需州务大臣建议的情况下,撤销行政议员的任命。
若法院对此作出否定裁决,则须进一步裁定,这10名前行政议员遭撤职的决定,是否违反森州宪法。
森美兰州王宫此前于9月20日宣布,森州最高统治者端姑慕里兹殿下已撤销10名行政议员的任命,并即时生效。
有关撤职决定随后于9月24日正式刊登宪报,并注明撤职生效日期追溯至9月20日。
根据宪报,这10名行政议员之所以遭撤销任命,是因他们曾同意罢免端姑慕里兹的森州最高统治者职位,违反了他们对殿下所作出的效忠誓言,因此当局决定撤销及废除他们的行政议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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