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2日讯)森美兰州最高统治者端姑慕里兹于本月20日撤销10名森州行政议员的委任,林茂酋长拿督哈山阿都哈密的代表律师莫哈末哈里兹指出,殿下是依据《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UUTKNS)作出有关决定,因此有关行动属合法并已全面生效。
莫哈末哈里兹昨日在文告中表示,有关行动是依据《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UUTKNS)第38(5)条文作出。
他指出,森州务大臣拿督依斯迈拉欣及律师早前发表声明,声称有关撤销委任的行动无效,但这些声明并不具有撤销森州最高统治者谕令的法律效力。
“州务大臣于8月2日在端姑慕里兹殿下面前宣誓就职,10名州行政议员则于同年8月7日在殿下面前宣誓就职,他们的委任均获得殿下御准。”
“日期为4月19日、据称废黜殿下的宣告仍属无效,殿下仍是森美兰州最高统治者。这项立场已由森州司法及酋长理事会(DKU)于7月31日及9月13日作出裁定,总检察署办公室也于9月17日作出相关说明。”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支持有关宣告的州行政议员,均已作出违背(derhaka)委任他们的森美兰州最高统治者之举。”
另一方面,莫哈末哈里兹解释,《1959年森州宪法》第38(5)条文规定,除了州务大臣以外的州行政议员,均是在森州最高统治者御准期间任职。
他声称,有关条文与森州宪法中其他明确规定,须依据州务大臣建议行事的条文有所不同。
“第38(2)(b)条文规定,州行政议员的委任须根据州务大臣的建议作出;第39A(2)(c)条文则规定,政治秘书任职至其委任由州务大臣终止为止。”
“至于州行政议员的任期,所采用的字眼则是‘由最高统治者意愿决定’(at the Ruler's pleasure)。不同的用词,具有不同的含义。”
莫哈末哈里兹指出,第38(5)条文也列明3种涉及撤销或终止州行政议员委任的情况,即最高统治者撤回御准、最高统治者根据州务大臣的建议撤销委任,以及州行政议员可随时自行辞职。
他也驳斥第38(4)条文限制端姑慕里兹殿下采取有关行动的说法,并指该条文仅涉及州务大臣失去州立法议会多数议员信任的情况。
“目前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因此,指第38(4)条文阻止殿下采取有关行动的论点并不相关。”
他说,殿下的谕令并未涉及州务大臣的职位,州政府行政并未停止运作,并促请州务大臣遵从殿下谕令。
此外,他指出,若州务大臣拒绝提呈新任州行政议员候选人名单供端姑慕里兹殿下御准,可被视为拒绝遵从殿下的决定及谕令,并可能严重影响双方的宪政关系。
“殿下的谕令仍然生效,意味著委任已被撤销的人士,不再担任州行政议员。任何人在9月20日之后,以有关职位名义作出的决定,都可能面临法律挑战。”
“森州公共服务官员在依据这类指示采取行动前,应先征询森州法律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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