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8日讯)上诉庭今日展延前槟城首席部长林冠英、其妻子周玉清及商人彭丽君,针对撤销涉及1160万令吉外劳宿舍计划贪污及洗钱指控所提出的上诉裁决。
以拿督阿兹曼阿都拉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听取三人代表律师与主控官阿斯洛夫副检察司的陈词后,决定择日宣判,其馀两位承审法官为拿督诺琳巴达鲁丁与拿督莫哈末拉兹。
“我们择定本月27日进行案件管理,以敲定最终下判日期。”
此前,槟城高庭于2024年5月3日驳回三人的申请,以不符合相关条件为由,裁定辩方援引的“既判无罪”(autrefois acquit)原则不适用。
三人于2023年5月26日入禀申请撤销控状,理由是控方在新案中使用了与林冠英2018年已获释放的槟城宾鸿路洋房案相关的证据。
作为彭丽君律师的拿督斯里希旦峇兰指出,控方以相同或类似罪行再度提控,构成滥用司法程序,因相关事项与首宗案件(洋房案)有关。
他表示,现有涉及外劳宿舍计划的指控,原本应在首宗案件中一并提出,因相关事实与证据早已存在,并曾被用作支持当时的控状。
他续称,控方亦承认,目前案件所依据的证据,与首宗案件中的证据相同。
而代表林冠英与周玉清的律师雷尔亦采纳上述论点。
不过,主控官阿斯洛夫则反驳称,两宗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并不相同,而是在首宗案件裁决后,经进一步调查才发现的新证据。
他指出,尽管两案皆涉及相同法律条文,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但由于涉及不同事实,因此属于两项独立罪行。
根据控状,林冠英在担任槟州首长及槟州发展机构(PDC)招标委员会主席期间滥用职权,为妻子通过Excel Property Management & Consultancy有限公司收取37万2009令吉的贿款。
这笔汇款旨在确保Magnific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获得在柔府和峇都加湾兴建1161万令吉外劳宿舍计画,而周玉清被指对该公司具有间接利益。
有关罪行据称于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3日期间,在槟州光大28楼首长办公室内发生。
林冠英被控触犯《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第2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监20年及罚款不少于贿款五倍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彭丽君则被控与林冠英共谋犯案,面对相同条文与刑罚。
周玉清则面对3项洗钱指控,涉及通过其名下大众银行帐户接收37万2009令吉款项。
相关行为据称发生于2013年10月7日至2016年3月3日期间,在马六甲一间大众银行分行进行。
她被控触犯《2001年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罚款500万令吉或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目前,有关贪污案仍未在槟城高庭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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