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通讯部今日提呈《2024年通讯及多媒体(修正)法案》和《2024年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修正)法案》,修法打击包括散播假新闻在内的社媒犯罪活动,并修正第233条文,严惩威胁及对18岁以下儿童发表下流言论的人士。
通讯部长法米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结束后,提呈上述法案一读,并在本次下议院会议寻求二读和三读。本次会议将于12月12日休会。
这亦是政府时隔26年后,首次对上述法令进行修正。
根据《2024年通讯及多媒体(修正)法案》,通讯部建议修正第233条文(不当使用网络)的 1(a)(i)条文,将邪恶(jelik)一词改为极其邪恶(jelik melampau),并将“或骚扰他人”一词以“骚扰任何人或对任何人实施涉及欺诈或诈骗的犯罪行为”作为替代。
法案建议,任何人若抵触第(1)(b)(2)条款,一旦罪成,可被处以不超过50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若再犯,每日将被罚款5000令吉。
法案修正,若对18岁以下的儿童犯下第233 (1)(a)条文的罪行,即发表威胁、下流、虚假、恐吓或冒犯言论,意图滋扰、欺凌、威胁或骚扰,一旦罪成,可被处以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若重犯,每日将被处以5000令吉的罚款。
发送色情信息最高罚款100万
法案在第233条文中新增(4)(a)条文,若有者故意利用网络服务或应用程序服务,向任何人发送任何色情信息以牟利,或允许其管控下的网络服务或应用程序服务用于发送色情内容,既构成犯罪。
一旦罪成,则可被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若再犯,每日或每天的一部分则可被处以1万令吉罚款。
法案也阐明各罪行的定义,色情内容意指引起厌恶的内容,该图像或会冒犯个人对道德和礼仪的观念,并对易受影响的思维产生负面影响。
而色情元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对儿童进行性诱骗,透过展示任何个人的土象对儿童进行性侮辱、贬低、剥削或歧视。
至于“不文雅”(sumbang)则是不雅、不体面及与普遍社会、习俗和文化接受的行为相悖的内容;展示非极端艺术,信息或科学,比如性教育或解剖学领域,展示身体隐私部位的内容,则不属于色情或不当内容。
虚假内容的定义则包括不真实,误导、不完整或捏在不存在的事项,而以讽刺和恶搞形式呈现的内容,或在明显表明是虚构的情况下,则不是虚假内容。
法案亦建议新增第233(a)条文,禁止发送、导致发送或允许发送任何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
此外,法案将修正第232条文,若非法获取传媒公司提供的内容应用服务,罚款上限将从原本的30万令吉提高至100万令吉,而最高监禁期亦将从原本的3年提高至10年。
根据第252(1)条文,尽管有任何其他成文法规定,若检察官认为任何通讯可能包含与调查本法令或其附属法例下有关犯罪的任何信息,可根据授权官员或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的申请,授权该官员拦截或监听,通过任何通讯发送或接收的任何信息。
而通讯部将修正上述条文,将“拦截或监听”更改为“拦截,监听,记录或保留”。
同时,法案亦新增第252(a)和(b)条文,若一名警官或授权官员确信调查过程需要通讯数据、存在通讯数据被破坏或无法访问的风险,他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控制通讯系统者在指定的期限和方式保存相关通讯数据。
法案修正第268条文,将“一名或多名持有执照者或和任何人”改为“所有持有执照者或任何人”。
法案也新增第268(a)条文,即部长可制定条规并颁布宪报,要求任何执照持有人或其他人保存或保持通讯数据,以用于犯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