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今日向高庭强调,联邦宪法允许国家元首在行使特赦权时,行使个人酌情权。
他表示,联邦宪法第40(2)条允许国家元首在行使多项权力时,行使个人酌处权,包括任命总首相、不同意解散国会、要求召开统治者会议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42 条还赋予陛下赦免的权力,这不是一项职能义务。”
为此,他反对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就特赦局给予纳吉减刑决定,申请司法审查许可。
高庭法官阿末卡玛 7 月 2 日以纳吉是诉讼程序中的“指认答辩人”,允许纳吉介入律师公会的司法审查申请。
沙菲宜表示,根据宪法,国家元首拥有独特的权力和功能。
“第40(1A)条设定了国家元首履行公共职能,为此他有义务按照内阁的建议行事,但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的个人酌情决定权,特赦局只能向元首提供建议,但元首不受其约束。”
他补充,律师公会也没有诉讼资格,因为常年大会(AGM)上通过的动议不符合《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64条的规定。
“3月16日的会议无效,因为未达到法定人数。该会议应该在第二天举行,以便让成员有时间出席。”
他强调,律师公会在原定会议未能达到法定人数后,同日召开延期会议,是违法的。
《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64(4) 条文规定,常年大会的法定人数应为 500 名律师协会会员;会议开始处理事务时,除非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处理任何事务。
第 64(5) 条订明,若一小时内未达法定人数,会议须延期至翌日举行,除非执委会在召开原定会议的通知中另有通知。它还规定,如果在指定举行延期会议的时间后一小时内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的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对此,律师工会代表律师再努扎卡里表示,纳吉无权仅透过提交未出席常年大会的律师宣誓书,来质疑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性。
“他应该单独提出申请,寻求法庭声明,”他说。
他表示,1994年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元首特赦的绝对自由裁量权,现在第40(1A)条规定,元首在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能时应接受建议并采取行动。
与再努一同出庭的律师杨映波指出,沙菲宜使用“权力”和“功能”这两个词具有误导性。
“我说这是转移注意力的事情。这些词同时存在。例如,法官必须有权履行其职能。”
他说,特赦局的建议构成了元首必须接受的决定。
“因此,常年大会的决定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最后高庭法官阿末卡玛裁定于11 月 11 日,就律师公会的司法审查申请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