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首相署(宗教事务)部长拿督莫哈末纳因表示,有关改进《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355法令),联邦政府已与各州政府进行谈判 。
根据《马新社》报道,纳因表示,讨论的改进措施包括加强对伊法犯案的惩罚。
“在目前情况下,伊斯兰法庭仅对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罚款五千令吉和六下鞭刑。”
“这意味著现行法律(伊刑罚),例如侮辱宗教,(伊斯兰)法庭不能施加比这(刑法)更高的惩罚,我们正在努力修订该法案,该法案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84年。”
他补充,考虑到与伊斯兰教相关事务是宪法赋予各州的权利,因此相关方的参与也很重要。
对于巫统青年团长莫哈末阿克玛希望巫统最高理事提出建议,加大对侮辱宗教的人士惩罚力度,并提呈国会审议。 纳因指出,仅用于穆斯林罪犯的伊法,正在通过该法案的修正案得到加强,并将在必要的程序后提出。
“如果是非穆斯林涉及侮辱伊斯兰教案件,则属于警察、检察机关和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
“(也适用于穆斯林)如果我们稍后修改该法案,那么阿克玛提到的事情就会发生,然后各州可以修改各自的法规,以增加惩罚的管辖权,包括对侮辱伊斯兰教的罪犯的 惩罚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