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政府拟修宪给予大马妇女与外籍丈夫海外出生孩子公民权,主要考虑到数个因素,包括有必要不自动向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人授予公民权。
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申说,联邦宪法阐明,如果父母双方都是永久居民,那么永久居民所生的孩子就有资格获得公民权。
他指出,这项授予公民权的规定是政府自1963年以来所作的决定,作为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后,管理新加坡人申请的依据。
“当两个国家(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分离时,制定了(政策),如果新加坡人进入(居留)大马半岛,他们持有红色身份证。”
“因此,专门针对这种情况,宪法规定,如果两个红色身份证持有者在这里结婚并生子,那么出生的孩子将获得蓝色身份证(公民权),但从技术上讲,红色身份证持有者仍是外国公民。”
赛夫丁今天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回答国民联盟沙白安南区国会议员卡兰沙兰,询问内政部如何解决临时和永久居民的公民身份问题时面临限制的附加提问。
有鉴于此,他说,政府在修宪案中提出,永久居民夫妻在我国出生的子女不再继续自动获得公民权,而是需要提出申请。
“如果我们在国外,怎么可能会发生这种事。 例如,我们是马来西亚公民,但是成为澳洲永久居民并在那里生子,他们(澳洲)不会自动授予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