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6日讯)上诉庭今日推翻高庭对联邦土地发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300万令吉购置酒店的贪污罪罪成判刑裁决,上诉庭表示,控方在莫哈末依沙300万令吉购置酒店的贪污控罪,提出2种截然不同的指控。
以法官拿督瓦哲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宣读判词时说,根据控方的指控与开庭陈述,指贿赂是对帮助批准购置酒店而获得的报酬,但在审讯过程中,则改为诱使这名上诉人不要干预购置酒店的买卖合同。
“接著出现的问题是,承审法官援引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的哪一个要素,以鉴定上诉人是否达到表罪成立?究竟是贿赂还是诱使?”
“控方不能在审讯过程中改变规则,他们必须遵守指控中的详细讯息,控状被改过一次,但原指控中所述的贿赂原因,在修改后的指控中保持不变,指这是上诉人协助获得批准购置这栋建筑的报酬,而不是担心上诉人会从中作梗。”
他说,上诉人必须充分了解相关指控的一切,否则,他在辩护阶段会遭遇偏颇,是个过时的法律。
上诉庭三司今日批准依沙的上诉,一致裁决推翻高庭于2021年2月3日判他罪成监禁6年及罚款1545万令吉的裁决。
另两名法官是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哥玛蒂。
依沙在2018年被控9项贪污罪名,他被指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在吉隆坡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49楼,通过其前特别政治助理莫哈末再希,向Gegasan Abadi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成员依旺再德收取309万令吉现金,作为感谢协助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私人有限公司(FICSB)以1亿6000万令吉收购酒店。
他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第24(1)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罚款至少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主控团以阿菲再尼占副检察司为首,依沙的代表律师是拿督沙烈胡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