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5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蒙指出,法官拥有完全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的独立性,无需担心其决定引致的政治或社会后果。
她说,法官有别于从政者,法官不会,也的确不能回应或受到政治意愿或民意支配。
东姑麦蒙今天在布城国际会展中心举行的2024年司法年开幕仪式上致词说,法官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司法独立宪法仲裁者。
“他或她的忠诚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司法宣誓中,以保护、坚守和捍卫联邦宪法。”
她说,一个受民众欢迎的司法机构自然而然享有盛誉,而民众也会对于司法机构拥有极大的信心。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于司法机构抱有信心是因为该司法机构的受欢迎程度。”
她补充,以自己的观点来说,民众对于司法机构抱持极大信心的来源,是源自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及对社会的责任感。
谈到近期包括去年检察官决定撤销对某些受瞩目人物的检控,东姑麦蒙不讳言这些决定不那么受公众欢迎,但很大一部分责任归咎于司法机构在撤回此类检控作出唯一可用的结果性命令(consequential orders)。
东姑麦蒙说,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阐明,总检察署也作为检察官,有权酌情启动、进行或中止针对回教法庭以外的罪行的任何审讯。
她说,当检察官决定撤销控状,法官根据案情只有两个最小的后果性选项,即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NA)和无罪释放(DAA)。
“法庭不能回转坚持要求检察官继续检控。 司法机构和检察官各自拥有宪法界定的宪法职能,双方须获得公正对待,在行使各自权力时排除对方。”
东姑麦蒙说,当检控被撤销时,做出唯一可用后果性命令的法官会被描绘为贪腐,有时被描绘为无能,或两者兼而有之。
“公众不明白,负责作出决定的人是检察官,而不是法庭,但法庭往往会因这类决定而受到批判,这削弱了公众对司法体制的信心。”
首席大法官说,由于司法体制中另一个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让司法机构有失公允地被描绘成反派角色。
东姑麦蒙举例,联邦法院的某些判决,包括伊斯兰姐妹组织(SIS)挑战雪州宗教机构的伊斯兰裁决案,主要涉及雪州立法机关是否有权通过特定立法的课题,但却遭不负责任者歪曲事实而脱离问题本质,并非纯粹关于宗教问题,反而试图将焦点转移到联邦和各州之间权力的明确划分。
她说,甚至有不负责任者在另一宗案件将司法机构描绘成拥有“议程”或动机,意图在大马消灭伊斯兰教,或是废除大马的伊斯兰法律体制。
“对上述两个案例的评论是广泛的。 有些评论毫无道理地质疑某些法官的个人信仰,甚至质疑他们作出这样决定的动机。有些评论则煽动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仇视和恶意,或担心这类决定会产生扭曲的结果。 也有人动员大量人群并利用他们的存在来恐吓法官。”
她说,这些例子表明司法独立是如何受到侵蚀的,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心是如何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