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指出,政府无意修正《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694法令)第17A条文,因公务员行贿乃个人行为,部门主管无需承担责任。
她说,694法令第17A条文阐明,任何人与商业机构合谋,提供贿赂,同意提供贿赂、承诺或向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有意图为该商业机构获取或保留业务,以及获取或保留与进行的商业有关的利益,商业机构均属违法。
“换句话说,694法令第17A条文将预防贪污的责任置于商业机构身上。”
她昨日在国会,以书面回答马华丹绒比艾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黄日昇提问表示,这项企业责任规定符合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要求制定与法人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
“694法令第17A条文的适用范围并不适合扩大至公务员,向部门主管追究公务员受贿的责任。因公务员贪污犯错属个人行为,部门主管不会允许属下收受贿,特别是在收受贿赂方面。”
她补充,694法令第16、17、18、19、20、21和23条文规定可对付涉贪的公务员,而现有的法令足以防止公务员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