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3日讯)承审挑战华泰小违宪上诉案的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祖在裁决时多次强调,华小和泰米尔小学(即多源流学校)并不是公共机构(Public Authority),因此不禁止在这些学校以华语或泰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
“使用华语及泰米尔语作为多源流学校的教学媒介语,是符合联邦宪法的。”
他指出,吉隆坡高庭已正确裁决,在这些学校以母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受到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保障。
“我们认为学校既不是法定机构,也不是公共机构,国民型学校使用国语以外的语言是作为教学语言,而非官方用途。”
他说,对联邦宪法相关条款的上下文解释,并不支持上诉人的论点,也就是1996年教育法令中阐明成立和保留以淡语或华语为教学语的学校的条文,抵触联邦宪法第152(1)(a)条款。
“如果可以确定某种语言在独立之前就已被使用,那么联邦宪法第152(1)(b)条款具有在宣布独立时,优先使用其他语言的效力。”
他补充,在该条款中,没有任何内容限制政府保留在这些学校使用其他语言,以及采取措施维持其继续使用的权利。
法官阿兹祖指出,政府保留和维持在国民型学校或母语学校使用其他语言的权利,超越联邦宪法第152(1)(a)条款的规定(国语须作为官方用途的语言)。
“不能煞有其事的主张,宪法的制定者本来有意把使用国语或英语以外的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的学校,列为非法和违反宪法条款,如果真是如此,在联邦宪法颁布后,这些学校就应被关闭、废除或改制。”
上诉庭三司在判词中亦指出,设立及维持国民型学校不仅不违反第152(1)条款的规定,而且在多源流学校中使用华语和泰米尔语也受到第152条(1 )(b)条款所保障的。
另外,三司也批准董教总所提出的交互上诉,以撤销哥打峇鲁高庭将母语学校列为“公共机构”的裁决。
承审此上诉案的上诉庭三司是拿督苏邦连、拿督古纳兰以及拿督阿兹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