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说,总检察长被赋予自由裁量权,可对任何人进行提控或撤控,其他人皆不容置疑。
她说,联邦宪法第145条文赋予总检察长自由裁量权,这是继国家元首后拥有此权力的人物,可将任何人提控上庭,包括首相、内阁部长、下议院议长或国会反对党领袖等人。
她也以国盟执政期间为例,时任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便行使了他的自由裁量权,建议政府关闭国会长达6个月。
“国盟在新冠疫情期间以紧急状态为由,关闭国会长达6个月,我因此致函予总检察长要求厘清。即使总检察长没回函,但我知道他会说这是他行使自由裁量权后,向政府提出的建议,这就是总检察长的权力。”
她今日在国会下议院为第12大马计划中期检讨报告进行部门总结时也举例,前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在任时撤销了数宗案件,惟这也是总检察长的权力。
“所以团结政府承诺实施检控分权,那我想问,为什么国盟执政时不曾落实检控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