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8日讯)上诉庭今日驳回,一名欧亚裔女子脱离伊斯兰教,以改信儒教和佛教的上诉准令申请。
由法官拿督阿兹莎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早一致驳回,这名33岁的欧亚裔女子提出改信儒教和佛教的上诉准令申请。另两名承审法官是拿督施美春(See Mee Chun,译音)以及拿督阿兹祖阿兹米。
法官阿兹莎在裁决时说,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阐明,民事法庭无权审理伊斯兰法庭权限内的任何案件。
她指出,吉隆坡高庭去年驳回该名女子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已清楚裁定民事法庭无权审理这宗涉及改信伊斯兰教的官司。
她表示,民事法庭不是伊斯兰法庭的上级法庭,反之在联邦宪法中,确保两者皆在我国拥有独立的司法制度。
该名欧亚裔女子的代表律师为法里阿扎,而代表政府的则是高级联邦律师阿末哈尼尔。
本案申请人将联邦直辖区伊斯兰上诉庭,联邦直辖区伊斯兰高庭和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局(MAIWP),列为此案答辩人。
她是针对2022年6月15日吉隆坡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高庭裁定民事法庭无权就改教课题批准司法检讨准令申请,因此事属于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
她是在1990年2月8日出生于柔佛,父母皆是穆斯林。在联邦直辖区伊斯兰高庭和联邦直辖区伊斯兰上诉庭两次驳回其改教申请,她最后选择在去年3月入禀民事法庭提出诉讼。
根据《当今大马》报导,法庭文件显示上诉人的父亲乃改信穆斯林,母亲则是穆斯林。她多年来一直在伊斯兰法庭寻求改教,并皈依儒教和佛教,惟一直无果。
她说,伊斯兰高庭和上诉庭皆驳回其申请,因为他们认为允许穆斯林改教等同于违反伊斯兰条规。
她的父母后来离异,并主张其穆斯林母亲从始至终都让她自主决定自己的信仰。
她说,父亲改信伊斯兰教只是为了娶母亲,其父母从未信奉伊斯兰教。
她认为,自己既不信奉伊斯兰教,亦从未背诵清真言(kalimah syahadah),因此毅然决然决定入禀联邦直辖区伊斯兰高庭申请改教。
她也说,在2018年12月10日,伊斯兰高庭谕令她参加12堂伊斯兰神学课程,为期6个月,从2019年1月14日开始。
她为此从阿曼请假飞回马来西亚上课,并在1月14日至25日上完12堂神学课程。
她表示,其母亲和母亲的挚友亦曾在伊斯兰高庭针对其信仰儒教和佛教一事作证,但却在2020年7月27日,伊斯兰高庭驳回其申请,并谕令她接受“信仰康复”(istitab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