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高庭法官拿督贾米尔指出,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和拿督斯里纳吉虽以相同法令面控,但在纳吉案件中,控方有举出被告犯罪细节,包括代表大马政府针对某件事做决定。
他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下的利用职权或滥权罪行,是与被告就特定事件的决定和行动息息相关。
“为何申请人(慕尤丁)在相同条文所面对的4项控状,(控方)没有犯罪的细节?例如做决定或采取行动,以及针对什么事件?”
有鉴于此,他说,法庭不认同此案主控官的观点,即无需在控状说明申请人滥用职权的方式,而是在审讯期间作供时佐证。
尽管慕尤丁面对4项涉及2亿3250万令吉的滥权罪被撤控,但他仍需面对2项总额1亿9500万令吉的洗黑钱罪控。
以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为首的控方,其他主控官包括阿末阿克兰、傅毅田(译音),慕尤丁的代表律师团以拿督郑宝德为首,其馀辩护律师是阿米尔韩沙、罗斯里达兰、拿督K古马拉恩德兰,以及仄丹洁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