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强调,当年将一马发展公司(1MDB)弊案的调查文件定为“不采取行动”(NFA),并非自己一人所做的决定。
他指出,这一结论当时是由总检察署的专案小组,既反贪会及警察共同做出的决定。
“此案被列为‘不采取行动’肯定是有原因的,或许是因为调查文件和会议纪录,但我记不清了,因为这一切都发生在8年前。”
他直言,自己仅记得当时总检察署设立了一个专案小组以审查相关调查文件,而所有的决定都是由小组共同做出的。
阿班迪今日受询国家银行前总裁洁蒂的陈词,既国家银行掌握了大批一马发展公司违规行为的证据,惟阿班迪仍将案件归为“不采取行动”一事,如是回应。
他提及,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总检察长有权在具备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将案件归为“不采取行动”。
“然而,为了确保案件得到深入且透明的调查,我选择了集体决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