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掌管法律及体制改革的首相署副部长蓝卡巴星认为,应该修改2001年精神健康法令以定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他说,“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定义应该包括失智症、帕金森症、阿尔兹海默症(老人痴呆症)和抑郁症。
他表示,将这些病症列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定义中,能让政府协助那些“可能在生命中某个时刻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这将让他们的事务获得更好的管理,我认为这是我国现在缺少的东西。”
他今日在马来西亚国际法律大会上如是说。
他补充,目前精神健康法令中并未定义“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因此,某人在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后该如何处理其事务,并没有个说法。
“法令只定义了‘精神障碍’,并制定了如何处理精神障碍病患事务的程序。”
与此同时,国家精神健康中心院长诺拉希金表示,医生已将“心理能力”作为是否能作出决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