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指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电影,包括《安华:不为人知的故事》的剧本必须获得警方批准。
他指出,电影的出品和描绘程序等相关事务,将由通讯及数码部署下的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处理。
而准备向社会大众放映的电影,根据2002年电影审查法令,则需要获得内政部署下电检局的批准。
“警方并未检查电影《安华:不为人知的故事》的剧本,因为任何法令都没有规定,电影出品人有义务在剧本上获得警方的批准。”
他说,尽管如此,警方会与电检局一同重新检视电影内容,以确认相关电影在4个层面上符合电影审查指南。
这4个层面包括公共安全和秩序、宗教、社会文化和纪律。
他是在志期5月24日的国会下议院书面答复土著团结党大港国会议员拿督慕斯林敏提问时,如是说。
慕斯林敏要求内政部说明,安华传记电影的剧本是否已获得警方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