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随著首相宣布增加一天开斋节特假,人力资源部敦促雇主们须让员工享有一天特假,否则应给予补假或支付三倍工资。
人力资源部今日发表文告指出,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是根据1951年假期法令第8条文增加一天特假,因此这天特假也是1955年雇用法令(265法令)第60D(1)(b)下,所有私人界员工可享有的有薪假期。
而根据265法令第60D(1A)条文,雇主可以其他任何一天作为该特假的补假。
“因此,雇主们受促让员工享有特假,即4月21日或24日,或是以其他日期代替。”
若雇主未让员工享有补假,则必须向当天工作的员工支付公共假期上班的薪水,即3倍薪水。
安华是在昨日宣布,基于掌玺大臣会在4月20日才宣布开斋节首日日期,政府同意额外增加一天特别假期。
若开斋节首日落在21日(周五),4月24日(周一)将被列为西马和纳闽的特别假期。
而若开斋节首日落在22日(周六),则21日将会被列为特别假期。
这意味著,无论开斋节首日落在21日还是22日,开斋节假期都将落在21日至24日,为期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