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国家元首对特赦的权力阐明众说纷纭,其中让人最为混淆的莫过于国家元首,是否需谘询赦免委员会或总检察署长的建议,才作出特赦决定。
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表示,国家元首将根据赦免委员会的建议做决定,而总检察署长将准备一份报告和建议,以供考虑。
他说,该规定是依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文。
“马来西亚采用君主立宪制,所以国家元首可根据赦免委员会的建议行事。”
“第 42(4)(a) 条阐明,通过该条款国家元首可行使的权力,即可依据联邦宪法第40条(3)行使其职能。”
他在接受《每日新闻》访问时,如是指出。
此前,资深律师再努尔扎卡里亚表示,国家元首无权在没有赦免委员会建议的情况下,赦免某人。
他说,赦免委员会的职责是就申请人提交的赦免申请,向国家元首提供建议。
他在对公正党巴西古当议员哈山指,即巫统寻求国家元首赦免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首相或内阁并不需要在特赦委员会中提出任何建议的言论时,作出以上回应。
与此同时,资深律师哈聂夫表示,虽然有宪法阐明国家元首需根据赦免委员会的建议行事,但国家元首有绝对的决定权。
他说,事实上国家元首的决定,法庭也不能干涉。
“是的,确实有特赦委员会的建议,也确实有总检察署长(的建议),但国家元首可以拒绝。”
“例如任命首相,没有人可以建议,例如解散国会,纵使首相要求解散,他(国家元首)也可以拒绝,那是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
“这是建议,不是非遵循不可,即使不遵循,也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或审判。”
“很多人说的话几乎一样,不明白如何通过阅读以前的法院判决,来诠释宪法。”
另外,前首相署(国会及法律事务)部长拿督斯里旺朱乃迪则说,国家元首不受任何一方的意见约束。
他说,国家元首有绝对的权力,且清楚再联邦宪法里阐明。
“国家元首在做决定时,不会受任何观点的约束。”
“虽然没有提及,但很多个案都显示,国家元首有绝对的权力,不受包括总检察署长在内的任何一方约束,甚至是赦免委员会的建议也无需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