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政治学者认为,总检察长和检控官职权区分是必要的,因为这可增加公众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心,特别是涉及到行政长官的刑事案件和起诉。
马来西亚工艺大学(UTM)的政治分析师马兹兰表示,由于总检察署长是由首相推荐并委任,检控分权可消除政府可能干预法庭案件审讯的负面看法。
“作为政府或行政机构的法律顾问,总检察署长和检察官的角色是由同一个人掌管,这两个职权必须分开,以免政府被质疑干预法庭的审判。”
他评论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宣布,政府优先考虑将总检察长和检察官的职权分离一事,这样指出。
他说,首相的声明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政府致力于实施总检察长和检察官分权,以配合联合政府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改革。
他指出,为了落实这项改革,需要修改联邦宪法第145条文。
“由于团结政府得到148名国会议员的支持,即在国会中拥有超过2/3的议员,足以通过修宪。如果该修宪案被提呈到国会,此事问题不大。鉴于首相这项承诺,以及所有国会议员也有同样的愿景,我不认为修改联邦宪法第145条文是一个障碍。”
他以去年通过反跳槽法案为例,当时的政府在国会获得支持,并不比现在更强。
根据第145(2) 条文,总检察长的职责是向国家元首、内阁或部长提供建议,换而言之,总检察长的职责基本上是作为政府或行政机构的法律顾问,而第145(3)条文则表示,总检察长有权和责任代表公众对刑事案件进行提控。
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UIAM)副教授凯里尔博士的观点与法律和宪法专家相同,他表示,这种分离将使我国的民主制度和法律程序更加健全。
他提到,随著角色的分离,两者得以履行职责,也不必担心利益冲突,从而确保起诉过程能够更加透明和独立的进行,特别是当刑事案件涉及行政或国家行政部门管理层。
“作为政府的顾问,总检察长被认为是政府的律师……他的建议、想法或观点都是为了政府好。在这部分,若案件被起诉,当政府介入时,就会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若能完成角色或职能的分离,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他也建议,当该制度认为总检察长滥权时,政府应借鉴英国实行的总检察署长和检察官职能分离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