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高庭裁定前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没有任意恶意提控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而是在收到调查机构的完整调查文件后才提控后者。
法官拿督阿末巴仄指出,只有在研究和满意所收集的证据后,汤姆斯才同意提控纳吉在4宗案件犯下35项罪行。
这4宗案件涉及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 下的滥权及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下的洗黑钱。
他说,“针对前首相或恶意搞针对”问题不存在,因为提控纳吉是汤姆斯作为总检察长的职责。
法官提到,在2021年提控的这4宗案件35项指控仍在进行或待审,但汤姆斯已在2020年2月28日辞职。
“因此,首先他没有参与这4宗案件35项指控的诉讼程序,而且这4宗案件还没有最终裁决。”
他在纳吉起诉汤姆斯滥权提控案的37页书面判词中,这么说。高庭在2022年11月25日批准汤姆斯申请,撤销纳吉诉讼。
阿末巴仄在去年11月25日批准汤姆斯申请,撤销纳吉起诉汤姆斯在1MDB案件滥权提控诉讼。
法官提到,如果同意汤姆斯有权提控,但犯下3项侵权行为或诉讼理由(公职不当、恶意滥用程序和疏忽),将打开闸门使到检察官的所有行动将受到质疑。
他说,这也是开放让公众监督,因而挑战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赋予他(汤姆斯)及其副手(副检察司)几乎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无畏惧地履行其职责。
“因此,即使有压倒性的证据,其副检察司也会害怕提控嫌犯,因为随后可能面对民事诉讼。因此,可能导致国内犯罪活动显著升级。
“最糟糕是,它让被告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像本案一样在没裁决前就针对检察官入禀诉讼。这显然会造成混乱,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将面临危险。”
阿末巴仄说,检控官及副检察司将不得不在审讯时出庭供证,为每宗案件作出解释,浪费其办公时间和公共资源,并严重破坏总检察长或检控官机构的诚信。
他说,这是违反公共政策,完全违背既定的程序法律和刑事程序法典。
"因此,这是不该允许的,诉讼应该撤销,因为它是无意义、可耻和无理取闹。这也树立一个糟糕和危险的先例,即被告可以为了每次无罪释放向总检察长或检控官提出诉讼。”
他指出,起诉人入禀这些诉讼可被视为对35项刑事指控的附带攻击,因为起诉人是根据刑事法庭尚未决定的刑事指控而过早提出民事诉讼。
他认为,这4宗案件审讯未完成前,根本不应该提出诉讼,而且是在本末倒置,造成民事和刑事法庭管辖权混乱和越界。
纳吉在2021年10月22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法庭宣判汤姆斯滥用检控权提控他,因此索赔19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