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6日讯)上诉庭今日驳回两名关丹商人挑战营业场所招牌使用爪夷文政策,所提出的上诉。
以拿督雅谷为首的三司一致裁决,州当局规定营业场所在招牌上使用爪夷文的指令,不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
他在线上发表裁决时说:“此政策未违反联邦宪法第5或第8条款。因此,我们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由于此事涉及公众利益,故不对堂费做出谕令。”
另两名法官是拿督拉温德兰和拿督莫哈末纳兹兰。
关丹高庭在2021年8月5日裁决,仄汉阿都拉和达纳巴兰并无采取这项法律行动的法定地位,因为他们只持有营业执照,并非营业场所的业主。
这两名商人不服裁决,随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高庭也认为,爪夷文可用以表达马来文的意思,因此是属于国文的一部分。
仄汉和达纳原本是与另一名男子潘龙彦(译音),一同于2020年入禀司法复核申请,以挑战在招牌使用爪夷文的政策,并将关丹市政厅和彭亨政府列为答辩人。
不过,潘龙彦已逝世,因此不是本日上诉的其中一方。
仄汉和达纳寻求撤销关丹市政厅在2019年4月发函告知,他们的营业场所招牌必须使用爪夷文的指令。
他们也寻求撤销州行政议会于2018年3月1日增加使用爪夷文的议决。
他们要求宣判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7(2)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第8条款。
此条文阐明,所发出的每张执照或准证将受地方政府认为合适的条件和限制约束,并可随时撤销而无需说明理由。
据报道,彭亨州政府在2018年议决,所有营业场所和路牌必须使用爪夷文,以致力增加使用爪夷文。
未在招牌上使用爪夷文者可被判罚款高达250令吉,如果拒绝遵守指令,可被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