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因SRC公司资金挪用案被判入狱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除了在9月2日提出特赦申请,也在9月7日向联邦法院入禀了司法审核申请,因此,直到这2项申请结果出炉,才能定夺纳吉的北根国会议员资格。
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阿兹哈今日发文告指出,纳吉根据1995年联邦法院条例第137条例下,申请让联邦法院行使法庭固有权限,聆审和检讨本身的裁决。
阿兹哈表示,自己已收到沙菲宜律师楼的4份文件,包括志期9月6日的动议通知书、由纳吉签署志期9月6日的支持性宣誓书、志期9月6日的即时证书;以及律师楼附件证明有关申请已在9月6日由联邦法院签收。
“我查了该动议,发现这是一项关于纳吉的定罪和判刑的法庭程序,属于联邦宪法第48(4)(b)条规定的‘其他关于定罪和判刑的法庭程序’。”
“由于这项动议是在联邦法院于8月23日下判的14天提出,根据联邦宪法第48(4)(b),只有在申请被驳,他才会丧失国会议员的资格。”
阿兹哈在9月5日曾发表文告说,收到纳吉所提出的特赦申请。
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案终极上诉于今年8月23日在联邦法院驳回,需坐牢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根据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阐明,一名国会议员若被法庭宣判罪名成立,判处不少过1年监禁或罚款不少过2000令吉,将丧失国会议员资格。
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的生效受制于联邦宪法第48(4)和第53(2)条文。
第48(4)(c)条文阐明,如果相关国会议员在判决日期后的14天内提交特赦申请,国会议员的资格只会在特赦申请被驳回后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