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我国的电子诈骗案层出不穷,而近日在法庭有10名男子承认当“钱骡”,借出银行户头作为收约730万令吉骗款的工具,法庭判决每人罚款1000令吉;此事引起社会的舆论,而执业律师颜炳寿促请主控官及检察署应该要上诉,以儆效尤。
颜炳寿说,以他个人的看法,这起牵涉到骗取730万令吉如此庞大数目者,就算再无辜,都应该被判更严厉的刑法,包括坐牢,这样才能让社会看到司法打击骗局的决心,做到震慑的作用。
“我认为,主控官、检察署应该要上诉,这是以儆效尤,立竿见影做法。”
他昨晚开讲“法律GPS”时也指出,这起案件是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条文下的判决,并非新鲜事,在去年、前年等都有雷同的案例,罚款也在300至1000令吉之间,没有坐牢,只是最近太多诈骗案,导致人心惶惶,民众更关注这类案件的判决。
他提到,警方在立案的过程,基本是基于2个主要的条文,第一是《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条,另一个是刑事法典第420、424条文等关于不诚实或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这2个不同的法律都有雷同的地方。
他解释,由于刑事法典的424等条文要立案较困难,因此一般的诈骗案是在轻微犯罪法令下,罚款了事,这也给予人一种无法阻遏的作用。
他说, 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条,是在国家独立之前所定下的条款,罚款顶限是1000或坐牢顶限1年或两者兼施。
他提到,这些条款已近70年,但没有更改过,而第29条款是指拥有来历不明之物,简单而言就是用不法手段来转移、诈骗别人财物,比如“钱骡”拥有来历不明或无法解释来历的钱财。
他补充,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下判决案件,主要是罚款,鲜少看到有个案被判坐牢。
他提到,由于被告一般是受教育程度一般及收入偏低的群体,因此推事一般抱同情的心态来做判决。
他补充,尽管如今的骗局猖狂导致社会舆论认为“钱骡户口”也应遭重犯,但很多时候,“钱骡户口”属于好心做坏事或不知情下遭朋友出卖,那仍需酌情判决。
他说,在诈骗案被控的“钱骡”,主要分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想要赚快钱,明知违法或略知犯法,但认为自己只是打工,这类较不值得同情;第二种则是犯罪的老板推出来挡死的打工仔,而第三种则是出自好心将银行户口借朋友、亲戚用者,却不料对方用来做坏事,而这类是最值得同情的。
他提到,此事也牵涉到另一个问题就是,是否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借用户口。虽在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是不允许别人使用客户的户头,但从许多公司或金融体系管理上相当困难。
他举例,他也有一个值得信赖的员工帮他处理一个工作用途的户头,而有些人也有可能因家人破产、被银行列入黑名单等,外出工作需要进出钱,从而借出户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