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指出,本地媒体报道印尼驻沙巴领事馆经济事务官莫哈末慕西林所发表的不正确言论,已引起许多的混淆。
他说,莫哈末具有误导性的言论,是与印尼非公约船只有关,而且已错误地把问题归咎于我国的沿海贸易政策。
魏家祥针对印尼领事馆发表马来西亚和印尼贸易船只受沿海贸易政策监管的言论作出回应。
他指出,这先在Daily Express出现的言论,在之后也出现在其它网络媒体。
根据报导,莫哈末称:“目前在斗湖水域和印尼加里曼丹进行的贸易是木壳船只和小型船只。这些船只都不受国际海事组织 (IMO) 规定所承认。 根据沿海贸易限制,国际海事组织所限制的是使用钢壳船只进行贸易。”
魏家祥说,沿海贸易政策是受1952年商船运输条例(MSO 1952)所监管,而非所说的受国际海事组织条例所监管。
MSO 1952 的65L(3)条款允许在65L条文下,给予以下马来西亚注册船只的豁免:
a. 净重少于15吨
b. 拥有MSO 1952 475条文的执照(船只执照)
c. 拥有MSO 1960 (沙巴)及(砂拉越)执照,及
d. 由马来西亚政府、州政府或港务局所拥有或租赁。
魏家祥指出,第二,莫哈末所说的是“目前使用少于15吨的木壳船及小型船只进行贸易活动”,因此不受我国的沿海贸易政策所约束,该政策要求所有涉及本地货运的船只必须拥有生效的本地船运执照。
“与沿海贸易政策不同,这个课题涉及印尼的非公约船只(通常是 500 总吨以下的船只)的贸易证书的承认,这些船只主要用于进行物物交换贸易。”
他说,2018年12月,马来西亚与其它8个东盟成员国(除了缅甸)已签署谅解备忘录,相互承认非公约船只(NCV)的证书。
他指出,在这项谅解备忘录下,我国承认由个别船旗国中央海事行政所发出的NCV证书。
“大马海事局允许来自印尼的非公约船只到大马港口,条件是这些船只必须遵守并拥有由印尼海上通信总局所发出的必要安全证书,同时必须携带印尼非公约船只证书在船上。”
他说,这是全马,包括沙巴和砂拉越,处理来自印尼物物交换船只的方式。
他澄清,并没有限制任何马来西亚与印尼之间的小型船只贸易。
“交通部将继续监察此课题,而海事局也接获指示,以向印尼驻沙巴领事馆解释此事。”
魏家祥说,交通部向来保持开放态度,乐意进行讨论与对话。我们邀请外国使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与交通部进行对话,以让他们了解交通部职权范围,与交通及运输相关的课题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