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昨日入禀的上诉申请书中,提出了94项他必须在SRC国际公司案件中无罪释放的理由。
根据纳吉向联邦法院所入禀的上诉申请书,当中所列出的一项原因就是上诉庭在确认高庭裁定所有控方就上诉人(纳吉)的7项控状中的表面证据确凿,并要求他为自己辩护时,在事实和/或法律中出现错误。
纳吉昨日通过沙菲宜律师楼入禀上诉申请书,声称对两个法庭根据各自的整体判决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严重错误感到受屈,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上诉人认为上诉庭及高庭的判决理由存在严重错误。
“上诉庭在确认高庭的事实或推断的调查结果时,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这些事实或推断没有得到充分证实。”
“两个法庭在事实和/或法律上都犯了错误,因为未能正确评估证据,未能认识到已证实和未证实的事实之间的区别,以及允许做出的推论与仅基于提议、毫无根据的指控、怀疑、猜测以及谣言。”
纳吉进一步指称,两个法庭在发现不利于他的事实时,在事实和/或法律上都犯了错误。
他说,法庭在使用他们自己的逻辑或理由,而不是口头或书面证据来对所有指控进行调查时,在事实或法律上也犯了错误。
因此,纳吉表示,他将提出上诉庭、高庭的错误以及 控方的行动,即否决上诉人在联邦宪法下的权利,导致他在上诉时未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审讯,对他造成了严重的不公正。
纳吉在今年4月11日提出申请,让他可以在4月25日之前入禀上诉,以撤销他在SRC国际公司挪用 4200 万令吉资金案中的定罪,法院今天批准了他的这项申请。
2021年12月8日,上诉庭维持高庭对纳吉在挪用4200万令吉SRC 资金案中的定罪,以及12 年监禁和2亿1000万令吉罚款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