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5日讯)印裔妇女英迪拉寻女案,怡保高庭法官针对英迪拉的前夫里端曾在过去6年先后购入2辆轿车,以及拥有更新驾照等记录,斥责警方未有认真地执行庭令,追查对方的下落。
怡保第二高庭司法专员普宾达星是于今早就警方追查里端下落的书面陈述,展开司法监督;代表大马皇家警队的律师为联邦高级律师诺依达育,英迪拉的代表律师则是拉杰斯和沙斯比。
诺依达育在开庭后表示,依据警方调查,里端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致警方无法掌握里端的银行户头资料以及工作状况,而且吉兰丹警方曾多次前往所掌握的里端的住处,可是依然没有寻获涉案人士。
她也补充,依据移民局的记录,里端在2014年曾离境前往泰国,但是在2017年,陆路交通局则出现对方更新驾驶执照记录。
同时,基于沙斯比的要求,诺依达育也将警方查获里端的拥车记录提呈予高庭。普宾达星详读后立即提出质疑,询问里端若不在国内,为何2015年及2017年有2辆轿车是登记在里端名下,而且里端更新执照时为何没被逮捕?
“若他曾购车,他是如何转账?若他没有工作,哪里来的钱购买轿车?若有人聘请他,雇主必须要在其薪资中扣除公积金,警方有否查其公积金记录?”
此外,拉杰斯也在庭上询问,与里端一起的英迪拉幼女目前已到了接受教育的年龄,但警方却没提及孩子的学习状况,例如在哪间学校就读?
对于上述质疑,普宾达星要求诺依达育一一给予解答,但诺依达育却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导致普宾达星感到极为不满,斥责警方没有积极与认真地执行法庭发出的寻人庭令。
鉴于此,普宾达星最终决定给予一个月的时间,供警方查案官列明调查过程的细节,包括孩子受教育的学校、里端的银行户头、购车过账记录、轿车有否出入国境等记录。案件订于12月14日过堂。
此外,英迪拉在休庭后向媒体指出,本身对警方今日提呈的书面陈述表示失望,警方一直有各种理由促使调查结果不完整。
“女儿今年已13岁,我不知她是如何在没有大马卡的情况下成长,我不知该如何形容这些年来我所承受的疼痛,这件事(入禀法庭要求书面陈述)不仅是为了我个人的课题,而是要涉及的单位尊重和遵守司法律及秩序。”
英迪拉是于2020年12月17日,入禀法庭提出厘清2014年5月30日怡保高庭发出的庭令申请,有关庭令阐明警方需定时向法庭和英迪拉提供追查里端行动的书面陈述,但警方却没有提呈,当时共欠下了79份书面陈述。
司法专员普宾达星当时谕令警方必须在3周内提呈相关详尽的书面陈述,法庭会按照警方所提呈的书面陈述作,进一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