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 公共场合发表淫秽言论属犯罪行为,罪成可被判处3个月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武吉安曼警察总部性罪案、虐待儿童及家庭暴力调查组(D11)主任西蒂甘霞助理总监接受《马来西亚前锋报》访问时指出,民众不能在公共场合发表淫秽言论,或做出引起他人不适的淫秽行为,以免抵触法律。
她说,其他行为如播放、歌唱或背诵含有淫秽成分的歌曲或故事,亦属于犯罪行为,罪成可判处3个月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通过电视或广播设备,传播淫秽物品导致他人不适,也会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受到对付。”
西蒂甘霞表示,发表淫秽笑话也能被法律对付,尽管一些笑话具有“双面含义”,取决于个人的接受程度,但此举仍属于犯罪行为,惟警方目前还未接获任何投报。
“警方自2018年截至今年8月,共接获209宗传播淫秽品投报。”
他说,警方将援引刑事法典第292条文(拥有猥琐物品)条文展开调查,一旦罪成,可判处3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