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一名非穆斯林针对穆斯林破坏其婚姻是否能被列为答辩人提出司法审核,其代表律师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强调,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并未阻止非穆斯林就此提出司法审核或申请离婚。
哥巴斯里南指出,任何阻止该申请的行动将导致司法不公,且并不符合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第3(3)条文不应该被诠释为,穆斯林不得被列为通奸案中的共同答辩人。”
“这相当于侵犯了联邦宪法第5(1)条文和第8(1)条文,即上诉人的基本权利。”
他补充,国会从未企图制定违反基本权利的法令,“部长可以在国会发表自己的看法,但诠释的权利在于法庭。”
一名化名AJS的非穆斯林家庭主妇,针对破坏其家庭及与其配偶通奸的穆斯林,是否需承担责任一事提出司法审核。
AJS是在2019年向其丈夫RIS(化名)入禀司法分居请愿书,指控他与化名JBMH的穆斯林有染,并将JBMH列为共同答辩人。
随后,JBMH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不适用于穆斯林为由,要求删除其名字。
高庭随后裁定,穆斯林可以在离婚申请中被列为共同答辩人,但在司法分居的状况下,则不能被列为共同答辩人。
去年,上诉庭批准了JBMH的上诉,即认同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不适用于穆斯林。同时上诉庭也驳回了AJS的上诉,并将此案上诉至联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