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日讯)沙巴律师公会表示,如果分权没有被遵守,则马来西亚的基本架构已是失败的。
该会主席陈权芳针对近来国家元首发表对国会就撤销紧急状态做法感到失望一事表示,政府没有对国家元首的地位和职能给予尊重,联邦宪法第32(1)条文表明国家元首是联邦的最高负责人。
他说,政府逼使国家元首在7月29日发布上述声明及援引联邦宪法条文,“我们完全同意国家元首的声明,即宪法第150(2B)条文与联邦宪法第150(3)条文,规定颁布和撤销紧急法令的权力归于陛下。”
他表示,上述声明源自在国会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长于7月26日指“政府也决定根据联邦宪法第150(3)条文以撤销紧急法令,由于已被撤销,废止(条文)的课题已不再相关。”,以及联邦政府决定从7月21日起撤销6项紧急法令的说法。
他说,这些话是明确的,这样一个简单而明确的声明不可能被误解。
他批评,有关部长的完全是误导和不明智的。“看到如此公然无视国家元首的地位和职能,沙巴律师公会感到沮丧。 ”
他也指,该名部长所采取的立场产生了令人震惊的影响,即紧急法令从7月21日起被撤销,而内阁以外的任何人(甚至国家元首)都不知情。
他说, 事实上,直到7月26日,该名部长才向国会(进而向国家元首和公众)通报7月21日起的法律状况。
他表示,政府未能给予国会职能应有的尊重,“联邦宪法第44条文规定,联邦的立法权属于国会。”
“国家元首于7月29日发表的声明还表示,已同意将紧急法令提交国会辩论并决定是否废除, 这完全符合宪法第150(3)条文。然而,这显然没有做到。”
“简而言之,即使首相署在7月29日的声明中所说的是正确的,仅将内阁于7月21日决定撤销紧急状态法令的决定通知国家元首,但事实上并不能在7月21日就撤销紧急状态法令。”
他说,尽管国家元首可能需要听取内阁的建议,但根据宪法第40(1)条文规定,国家元首应根据政府的建议行事,但有权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内阁在未经得国家元首同意前和随后的宪报通知下,不得单方面撤销紧急状态法令,“这些都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指出,虽然国家元首可能已获悉内阁的决定,但紧急状态法令并未被撤销仍然是一个事实,因此将该法令提交国会并进行辩论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该法今在明年2月1日之前不会继续执行,因为根据宪法第150(7)条文,在紧急状态期间颁布的任何法令,自紧急状态法令解除之日算起,仍可有效达6个月。
他说,国会上一次开会是在2020年12月,7月召开的国会是人们期待已久的事,而国家迫切需要指导方针,以采取措施应对和当前的疫情。
“事实并非如此,不出所料,国会对掌管法律事务部长的上述声明引起了轩然大波,当国家元首的声明曝光,以及首相署过后的回应,情况变得更加复杂,此后的事件既像喜剧又像悲剧。”
“显然的,当权者不顾一切的不允许国会继续召开,利用卫生部——可以说是当今最重要的部门——作为休会的意图是完全透明的,并玷污了卫生部的声誉——那天似乎马来西亚的真正权力落在首相署,而不是国会大厦。”
他也说,当权者重申对法治和国家元首的尊重,似乎只流于口头形式,这进一步削弱了公众对马来西亚公共机构的信心。
“我们(沙巴律师公会) 呼吁所有国会议员记住他们是当选为马来西亚和马来西亚人服务的,如果任何部长或议员发现自己不能这样做,他们应该立即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