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财政部长东姑扎夫鲁表示,政府决定将朝圣基金局(TH)置于马来西亚国家银行 (BNM) 监管之下,旨在改善朝圣基金局的整体管理和运营。
“政府承诺,除了确保朝圣基金局的财务实力继续为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做出贡献之外,朝圣基金局运营的改善旨在保护储户的利益。”
他发文告指出,这是为了根据《联合国反贪污公约》(UNCAC) 制定的良好治理标准的做法,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加强朝圣基金局在履行其职责时的财务状况。
他强调,政府继续坚决维护联邦宪法第 3 (1)条文伊斯兰教为联邦宗教的规定,朝圣基金局仍将是优秀的机构,特别是在管理朝圣者事务,以实现伊斯兰教的第五支柱。
他说,朝圣基金局也是一家被认为是系统性的金融机构,由于其业务规模(存款和投资规模)如下,与国家金融体系密切相关:
•朝圣基金局在 2021 年第二季度管理的存款总额接近 820 亿令吉,占伊斯兰银行系统存款总额的 10%。收到的部分存款存入伊斯兰银行机构,突然撤出存款可能会引发伊斯兰银行机构的流动性问题。
• 朝圣基金局持有 360 亿令吉的企业伊斯兰债券。
• 朝圣基金局拥有大量股票资产,以战略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各种公司公司,包括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朝圣基金局是大马伊斯兰银行的最大股东。
他称,为了提高朝圣基金局的长期可持续性,国行提议的更正式的监管安排,并将朝圣基金局,列为2013 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759法令)第 223 条文下规定的伊斯兰金融机构。
他说,国行的监督和监管,非常重要于朝圣基金局作为我国金融生态系统中更具韧劲的伊斯兰机构,以提升朝圣基金局作为全球优秀且可持续的政府关联投资公司的地位。
此外,朝圣基金局的监管侧重于存款、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透明度。
他指出,在2009 年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法令下(701法令),国行负责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
“为执行这项任务,国行已根据 701 法令和759 法令获得授权,包括监管系统性金融机构,但须遵守相关法令所载的治理要求。”
他表示,在监管具有特定任务的发展金融机构时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例如国家储蓄银行(BSN)和国民银行(Bank Rakyat)。
因此,国行建议的朝圣基金局监管框架将根据其业务模式的特点和风险量身定制,即“适切监管”,不一定与其他银行机构相同。例如:
• 将根据朝圣基金局以投资为目的(资产份额)吸收存款(负债份额)的商业模式制定特定的资本充足率合规要求,而不是银行机构以提供融资(资产份额)为主要目的吸收存款(负债份额)的要求。
• 适合其存款和投资特点的流动性要求,以确保朝圣基金局能够更有效地管理资金流动性方面,以满足其存款人的取款要求,而不会对朝圣基金局的盈利能力和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他表示,国家银行的监管是必要的,以做到监督与制衡,这与内阁反贪特别委员会的决定一致。
“在这方面,国行的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吸收存款活动、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和透明度等方面。”
他指出,资本市场和其他行业已经实施了类似的监督制衡方法,这并不是新鲜事物,而是已在国家发展治理的背景下长期实践。
他举例,受大马证券委员会 (SC) 监管的国民投资机构(PNB) 不会阻止或限制 PNB 执行其在国家发展议程中的原始使命,尤其是促进土著经济。
“在能源行业,国家能源(TNB)作为行业参与者,受到能源委员会的监管。在通讯行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是通讯行业的监管机构。”
他提到,在伊斯兰教法方面,国行有一个国行伊斯兰教法顾问委员会,由具有知识和经验及国际认可的伊斯兰教法学者和个人组成。
另一方面,政府将继续保障和保护朝圣基金局储户的储蓄。
他说,虽然朝圣基金局被提议为规定的伊斯兰金融机构,但政府仍会为储户的储蓄提供担保。
“换句话说,朝圣基金局存款人继续享有1995 年朝圣基金局法令(535法令)规定的当前政府担保。这种方法类似于国行监管的国家储蓄银行,即存款人的储蓄仍获得政府完全保证。”
他说,每项朝圣基金局投资活动都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法,投资评估必须通过一个彻底和透明的过程,就像其他基金机构的做法一样,成立了一个由具有金融和投资背景和专业知识的人组成的投资小组。
他补充,该措施旨在确保所做投资,有序并以朝圣基金局的风险偏好为指导,并确保按照535 法令第 22(3)条的规定支付利息。
他承诺,财政部将与首相署(宗教事务)部长密切合作,确保朝圣基金局存款人的绝对权益不会受到侵蚀,而会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