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14日讯) 雪州行政议员黄思汉发文告指出,关闭工厂的权限在于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不能随意以遏止冠病病毒蔓延为由,关闭工厂或撤销许可证。
他透露,州政府已谘询州法律顾问,原则上,目前州内的生产和制造业的运营有关的事项,包括涉及以控制冠病为目的的营运场所的法规,均受第342号法令、国安会所制定的标准作业程序和任何行管令所约束。
“根据1988年传染病预防及控制法令(342号法令)而言,地方政府无权随意撤销、终止或撤销雪州任何工厂的执照或许可。州政府准备实施必要的行动和政策,以在现有法律和机制防止冠病蔓延。”
黄思汉今天发出文告,针对雪州地方政府在防疫期间有权撤销执照和关闭工厂,以遏止新冠肺炎病毒的蔓延的权限进行解释。
他指出,地方政府可援引1976年地方法令第171条文,特别是107(2)条文,通过撤销当局所颁发的营运执照来关闭工厂。
“根据条文内容,每一个批出的执照或准证都受到地方政府认为合适的条件和限制所约束,地方政府可随时撤销,而无需给任何理由。”
他说,尽管该条文似乎赋予地方政府有绝对权力,不过,必须按照许可证颁发时规定的条件而进行,不能任意或没有根据的进行。
他指出,地方政府颁发的工厂经营许可证仅受第171号法案约束,不涉及联邦政府为公共卫生和为防范传染病而所颁布的1988年传染病和控制法令(342号法令)相关问题。
不过,黄思汉解释,自从政府于3月18日落实行管令起,政府为防范传染病所制定的标准作业程序即受到342号法令的约束,这包括落实的强化行管令的雪州都必须严格遵守。
他指出,第342号法令授权联邦部长通过第 3 (1) 条文任命一名卫生官员或任何其他官员,以加强控制和遏止新冠病毒流行病的蔓延。
“负责执行法令的官员是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和志愿警卫团员,其管辖权包括确定允许社会领域的活动、限制跨地区或州、经济领域和商店的营业或关闭,以及确定违反防疫条例的公司或个人行为的罪行和惩罚。”
他指出,从2021年3月3日起首相署卫生部长和法务部长修订“2021年紧急法令(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修正法案,第 2(1) 条,并将涉及的官员扩大到相关的法定机构和地方政府,以加强执行标准操作程序 (SOP)。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修订并不意味著地方当局有权关闭工厂。该修正案旨在使地方当局的环境卫生官员能够协助执行联邦政府的SOP 和指令。该权力仍在联邦政府手中。”
他透露,到目前为止,工厂关闭和遵守SOP的工作是在名为“遵守行动”(Op Patuh)下进行。该行动是由内政部领导的SOP防疫执法协调委员会 (JKPS) 所执行,雪州地方政府只是委员会成员之一。
“根据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报告,截至7月12 日,雪州的Op Patuh行动共进行了3万9604次检查,发出768罚单,包括工厂在内总共 214处场所被勒令关闭。”
他表示,上述临检行动将继续,并确保冠病传播得到控制直到病例数减少,从而使国家卫生系统不会因患者数量突然增加而负担不起。
他重申,雪州地方政府通过1988年传染病和控制法令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法治”和“公平公正待遇”原则,透明和负责任地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