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指出,尽管我国处于紧急状态,但根据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款,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内阁的劝谏召开国会会议。
依德鲁斯今日发文告指出,有关内阁劝谏国家元首召开国会的权力,根据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1(2)条文,以及上议院议会常规第10(2)条文,议会主席或副主席(首相或副首相)必须在每季国会开会的28天前,就订下该季的开会日期,并且议会主席或副主席可以更改开会日期。
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特别会议在本月16日召开后,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谕令尽速召开国会会议。
依德鲁斯指出,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内阁的劝谏行事,即便颁布了紧急状态,这点依然维持不变。
他说,紧急(必须权利)条例第14(1)(a)条文并不影响在紧急状态期间召开国会会议,而第14(1)(b)条文也赋权国家元首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召开国会会议。
“鉴于此,在宪法第40(1)和(1A)条款下,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内阁或内阁授权一名部长的劝谏,来召开国会会议。”
他称,过去的案例皆表明,联邦宪法第40(1)和(1A)条款限制国家元首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召开国会并不是其中一个。
他说,尽管联邦宪法第150条授权国家元首在紧急状态下颁布法令,但是枢密院在1979年Teh Cheng Poh案例中确立,此类权利仅仅是“名义上授予”,并受到第40条款约束,即根据内阁建议行事。
鉴于此,他说,宪法第40条款取代紧急(必须权利)条例第14(1)(b)条文,即阐明国会可以在国家元首认为合适的日期召开、休会和解散。
国家元首和马来最高统治者在6月16日分别发表声明,谕令政府尽快召开国会,以便国会议员针对紧急条例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展开辩论。
国家元首的谕令已发出超过一周,而至今政府尚未定下一个召开国会的确切日期。
而国会上议院主席和下议院议长今日发表文告说,混合式国会最迟可在9月第一周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