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被控950万令吉洗黑钱案今日开审,控方在庭上指出,沙菲宜向内陆税收局隐瞒了有关律师费。
主控官阿夫再尼占副检察司指出,这笔声称是来自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律师费”,被转入了沙菲宜的私人银行账户,而不是其律师楼银行账户。
阿夫再尼占表示,纳吉是在2013年9月5日和2014年2月17日,分两次把950万令吉转账给沙菲宜。
“被告在纳税申报表中,没向内陆税务局申报这一笔钱。”
阿夫再尼占今日庭上开场白表示,由于沙菲宜向内陆税收局隐瞒了这笔950万令吉款项,因此构成了“法庭可以压倒性推测沙菲宜涉及非法活动的证据”。
他也说,沙菲宜对该款项给出前后不一致的说法。
“在2017年7月28日,他向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指出,这笔950万令吉是他的律师费。”
“但是,在2018年9月11日,他告诉反贪会有关他和纳吉同意在确定律师费数额前,这笔钱将作为贷款。”
他表示,沙菲宜在2018年录供时,也提供了一封据称是由纳吉签名的信函给反贪会官员。
“我们不接受这封信的真实性,在这起案子中,我们是占优势的,因为这封信是在2017年7月28日之后出现的。”
另一方面,法庭今日传召了两名银行员工的证词,即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AmBank)经理乌玛德韦和武吉东姑联昌银行(CIMB)经理罗斯妮塔。
乌玛指出,纳吉在2013年9月和2014年2月之间发出了两张总值950万令吉的支票给沙菲宜,惟她表示不清楚个中原因。
至于沙菲宜的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询问,大马银行是否意识到针对纳吉银行账户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银行账户的危险信号,她则说,自己只知道调查是在2014年12月开始。
乌玛曾是纳吉SRC公司4200万资金案中的证人,之后也会在一马发展公司案中供证。
此外,罗斯妮塔向法庭指出,沙菲宜自1998年便是该银行的客户。
她证实,在2013年9月13日,有·430万令吉汇入沙菲宜的银行账户,另外的520万则是在2014年2月17日汇入同个户头。
沙菲宜在此案中面对4项控状。
首控状和次控状指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在吉隆坡武吉东姑联昌银行,接受纳吉总值950万令吉支票,涉洗黑钱活动,该支票被存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
被告也被控没根据所得税法令条文,呈报2013年9月13日和2014年2月17日收到的支票数额,在2015年3月3日和6月29日违反了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在吉隆坡大使路内陆税收局呈报错误帐目。
此案定于下周五(28日)续审,承审官为莫哈末嘉米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