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儿童事务专员拿督诺阿兹艾提醒执法单位在处理未成年者或孩童的课题上勿侵犯人权,对未成年者展开逮捕行动应该是最后的选择。
诺阿兹艾今日在人权委员会线上记者会上说,警方于5月13日吉隆坡冼都和峇株巴辖巴力拉惹援引《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和1955年《轻罪法》逮捕数名少年,其中在峇株巴辖巴力拉惹的事件,有3名孩童因为参加示威活动被逮捕。
她指出,在这两次逮捕事件中,这些孩童或少年都被戴上手铐和被拍照,拘留在警察局。
诺阿兹艾强调,这些逮捕行动违反了《2001年儿童法令》和《儿童权利公约》,其中《2001年儿童法令》第83A条文指出,儿童被逮捕不应该扣上手铐,必须将其下落告知父母或监护人。
她说,在相同法令和《儿童权利公约》下,要求保护儿童的身份,且不得透露其身份,同时儿童有权选择律师进行咨询。
“此外,不得将儿童拘留在警察局或拘留中心,也不得与被指控犯罪的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诺阿兹艾称,拘留孩童应该是最后的手段,因为对于孩童而言,如果犯下轻罪,给予警告就足够了。如果有必要进行逮捕,当局应始终将孩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优先考量。
她指出,孩童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将其视为无罪,而他们也往是需要照料和保护的受害者。
她呼吁,警方在对违法孩童采取行动时,要更加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