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0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决,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前总监拿督桑德拉在任职期间享有免控权。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慕为首的七司一致批准桑德拉的上诉,以恢复高庭宣判他作为该中心的前高级官员,在公职范围内所做出的行为,享有免控权的裁决。
东姑麦慕说:“我们认为,在1992年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法令第二附表第二部分中所使用的‘司法程序’一词,包括刑事诉讼。”
联邦法院给予这道法律问题肯定的答案,也就是在上述法令第二附表中的“免于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字句,包括刑事诉讼。
随著七司批准桑德拉的上诉,推翻上诉庭的裁决,东姑麦润说,总检察长拥有绝对和专属的裁量权,以提出或中止任何的刑事诉讼。
不过,她指出,总检察长在适当、罕见和特殊的案件中,并没有绝对和不受约束的裁量权,以及这方面的裁量权可受到司法复核。
她提到,桑德拉案是一宗合适的案件,以先通过司法复核定夺。
她指出,除了桑德拉作为前高官所享有免控权的这一宣判,联邦法院并未恢复高庭的整个庭令。
另6名法官是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罗哈娜,以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维、潘斯里扎丽哈、拿督查峇丽雅、拿督哈敏达兴,以及拿督罗扎丽雅。
去年6月25日,上诉庭裁决,定夺桑德拉免控权的恰当平台应该是在刑事法庭,而非民事法庭,以及他是否享有免控权的这一补救方法(remedy),应该是在控方提出证据后,在刑事法庭接受测试。
以拿督哈妮帕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当时是批准外交部、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政府和总检察署所提出的上诉,以撤销高庭在2019年12月31日批准桑德拉司法复核的裁决。
吉隆坡高庭之前批准桑德拉所提出的司法复核,宣判他作为亚洲国际仲裁中心的前高级官员,在公职范围内所做出的行为,享有免控权。
65岁的桑德拉是由2010年至2018年后期担任该中心的总监。
去年1月22日,地庭法官阿祖拉撤销桑德拉所面对的3项失信该中心逾100万令吉的控状,理由是她必需遵从高庭裁决,即桑德拉在任职期间享有免控权。
桑德拉的律师团以拿督马利英迪亚为首,高级联邦律师纳古娜瓦蒂和苏扎娜代表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