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挑战SRC国际公司舞弊案罪成的上诉案今日续审,主控官拿督希淡峇兰形容,SRC国际公司董事部是纳吉的傀儡,而纳吉是“人偶操控师”,因此SRC公司是纳吉的“个人秀”。
他说,这是因为本案上诉人纳吉,对SRC公司事务拥有的最高决策和控制权,使SRC公司董事部像人偶一样被主人舞动。
“这是个人秀……他通过SRC公司首席执行员聂费沙来控制该公司资金。纳吉对SRC公司的管理,去到委任该公司律师、稽查司,以及那一家银行经营其银行账户的程度,这些一般是由董事来执行的职务。”
“上诉人在SRC公司有独特地位,因该公司成立并在之后转为财政部机构的公司,显然证明了上诉人不仅仅是以政府官方身分行事。”
“上诉人对SRC的控制和主导权,可从一些事情中看得出,他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签署了所有由SRC 董事部执行的股东指示。”
在事发当时,纳吉是首相兼财政部长,他也出任SRC公司名誉顾问,而SRC公司过后隶属财政部机构的一个公司。
承审此上诉案的上诉庭三司以拿督阿都卡林为首,其他两名法官分别是拿督哈斯扎娜和拿督瓦兹尔阿兰
希淡峇兰在庭上陈词时说,上诉人纳吉虽不是受委的SRC董事,但事实上是隐形董事,SRC董事部习惯于根据纳吉的指示行事。
“必须说明的是,在任何公司中,股东委任董事部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和事务,并应该以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
“SRC公司真正的股东是上诉人”
“不过,在SRC公司来说,情况刚好相反,因股东通过营运和业务记录方面,来指示董事部。”
“SRC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和前董事拿督苏博证实,SRC董事部根据上诉人的指示行事,因此SRC公司真正的股东是上诉人。”
“从股东会议记录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并没有让SRC董事部执行公司事务,而是由上诉人本身负责,并发出具体的指示,将SRC公司的资金通过杜拜,香港和瑞士转移到海外。”
“将这些资金用于海外的目的,根本与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获得资金的目的无关,即用于自然资源开发。”
希淡峇兰坚称,纳吉所做的就是为了个人利益,因SRC并未将公务员退休基金的40亿令吉贷款用于所批准的目的,这是本案第45名控方证人前财政部秘书长丹斯里旺阿都阿兹证实的。
“本案第45名控方证人的供证,并没有显示SRC使用所获得的40亿令吉贷款来进行和完成一个项目,有关资金就不知所踪个了。”
纳吉是在去年7月28日,被法庭宣判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的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的控状、全部罪名成立、并被判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纳吉在一项滥权罪中,被判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3项刑事失信罪各被判监禁10年;3项洗钱罪各被判监禁10年。
基于法官谕令刑期同时执行,纳吉也因此面对12年监禁。